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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同里大同公司与美孚洋行商标侵害案之争始末

2022/12/5 3:09:05    作者:  黄正术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15904

  在厚厚的历史档案卷宗里,笔者翻阅到一批电文,电文的内容是关于八十多年前民国时期的一桩中美商标侵害之争的历史旧案——美孚洋行诉吴江同里大同公司所谓的商标侵害案。那场官司虽然最终是中国人赢了,却赢得那样艰辛、那么无力。笔者在仔细研究了所有的电文内容,了解了案件真相始末后,联想到今日祖国的强盛与国人的自信,今昔对比,不禁生出几许感慨。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那是一九二九年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外交部苏州交涉公署收到了一份美国驻沪总领事克宁瀚先生关于美商美孚洋行告吴江同里大同公司销售的名为“鹏牌”的蜡烛侵害了美孚洋行的名为“鹰牌”的蜡烛商标的诉状。苏州交涉公署当即给吴江当局发去了如下电文:

  “驻沪美总领事克宁瀚函开兹据美商美孚洋行报告同里大同公司销售鹏牌蜡烛侵害美孚洋行鹰牌蜡烛商标事,兹附上真正商标签条及仿造商标签条各一纸,切盼贵署筹设必要办法阻止大同公司仿冒属美孚洋行所有之商标,该此项行为不仅损害美孚洋行合法生意,亦且违背关于中美互保商标一九零三年中美条约第九条。”

  从以上电文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苏州当局在没有认真鉴别两种商标异同的情况下,仅根据美方的一面之词,就武断地认为美孚洋行的鹰牌商标是“真正商标”,大同公司的鹏牌商标是“仿造商标”。并认定大同公司的这种行为损害了美孚洋行在中国的合法生意,违反了关于中美互保商标一九零三年中美条约第九条内容。要求吴江县长严查此事,务必要想尽一切必要办法阻止大同公司的这种侵权行为,保护友邦的合法生意不受侵犯,好向友邦有所交代。然而,事实真相又是如何呢?

  原来,美孚洋行当时在中国境内销售一种名为“鹰牌”的蜡烛,吴江同里大同公司在当地销售一种名为“鹏牌”的蜡烛,双方各有商标。美方根据两种商标的图案与文字内容,认为大同公司故意侵害了美孚洋行的商标,从而将大同公司告到了外交部苏州交涉公署:

  “迳启者江苏同里大同公司制造蜡烛,其注于签条之商标矫饰摹仿本行蜡烛签条之一应请注意,兹将本行所制鹰牌蜡烛签条样张及上述公司所制鹏牌蜡烛签条各一纸一并附上。本行以为将两条对比即可使贵署信服侵害本行之举出于故意。查近鹏签条上首大字四个译为(鹏牌蜡烛)。如是则异于本行签条上大字四个(鹰牌蜡烛)本行以为此项文字之类似及鹏与鹰笔画之类似,极足以欺惑公众。再者,图案之全部份及签条之颜色亦筹画欲欺惑公众者也。”

  美孚洋行声称,只要将美孚洋行与大同公司的两条商标进行对比,就可以使苏州交涉公署相信是大同公司故意在侵害美孚洋行的商标。理由是大同公司鹏牌商标签条上的“鹏牌蜡烛”,与美孚洋行鹰牌商标签条上的“鹰牌蜡烛”,这两项文字类似,并且“鹏”与“鹰”的笔画也类似,这样就足以欺骗迷惑公众了。另外,两商标图案的全部以及商标签条的颜色也是在有意欺惑公众。故此,美方向中方提出严正交涉,要求查办大同公司,停止其侵权行为。

  苏州交涉公署接到美方的诉状后当然不敢怠慢,并没有仔细辨别美方附上的鹰牌与鹏牌两商标签条的异同,立即给出定性并电令吴江县长查办。吴江县长当然也不敢有丝毫贻误,在接到苏州训令的第二日便电令同里行政当局查办:“迅即确查,大同公司所销售鹏牌蜡烛在何处制造,是否制牌定货,抑是厂家委托代销,查明具复,以凭核转。”但我们已可看出吴江当局对诉案的态度已不同于苏州。

  此案涉及到民国政府与友邦的“友好”关系,有关当局当然不敢大意。在一九二九年一月六日到三月十九日的七十多天里,此案的调查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各方往来电文就达十三份。苏州外交公署多次发电进行催促,甚至训斥吴江与同里当局拖延怠慢。然而,我们从同里的回复电文中可以看出并非是地方在有意拖延或怠慢,也不是有意地对在此种行为进行偏袒或保护,而是“初以旧历岁关,局务冗杂,嗣以该商抱病,往而未晤。”原来是年关事务繁多非此一件,即便如此地方当局也没有将此事搁置一旁不顾,是因为当事人生病才使得调查受到了延误。

  案情终归有水落石出的时候。那么,同里大同公司果真如美方所说,侵害了美孚洋行的商标了吗?事件的调查结果证明:事实并非如此。

  据电文显示,大同公司最终给出了两种商标不同的辩解理由:“……其显有不同者。鹏牌之鹏首左向,足悬空际,天空有云,位在签条中间,鹰牌之鹰首右向,嘴衔商标,足踏树枝,位在签条上端。其不同者一;鹏牌大字蓝底空白字,位在签之上端,鹰牌大字红底黑缘,位在签之中间,其不同者二;鹏牌商标中英文为大同公司字样,作鸡心形,鹰牌商标中英文为美孚行字样,作圆形,其不同者三。其余羽文之粗细、色泽之区别,亦无类似云云。”

  原来,大同公司声称他们的鹏牌蜡烛商标与美孚鹰牌蜡烛商标“绝无摹仿”并且有显著的不同,自有其依据。首先,鹏牌商标鹏的头是向左的,鸟的足是悬在空中的,并且天空中有云,位置在签条的中间,而鹰牌商标鹰的头是向右的,鹰嘴里衔着商标,鹰的足踏在树枝上,位置在签条上端;其次,鹏牌商标的大字是蓝底空白字,位置在签条的上端,而鹰牌商标的大字是红底黑边缘字,位置在签条的中间;再次,鹏牌商标中的英文名为“大同公司”字样,形状作鸡心形,而鹰牌商标中的英文名为“美孚行”字样,形状作圆形。其他的诸如鹏与鹰的羽毛纹理的粗细、色泽的不同等等,都没有类似的地方。

  由此,同里当局认为大同公司的辩解与商标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从而认定美孚洋行指责大同公司“矫饰摹仿”其商标一事违反实际情况:“美孚行指为矫饰摹仿似属违情,商标虽同系鸟类,而方向色彩无一相混,且两行牌号之中文字大同与美孚尤无一可以混合,不似北忌与比忌之有意蒙混者。”即两商标中的图案虽然都同属鸟类,但鹏与鹰图案的方向与色彩没有一处可以互相混淆,两商标之中的文字“大同”与“美孚”也是没有一处可以混合,并不像“北忌”与“比忌”那样是在有意蒙混视听。并进一步指出大同公司资本有限,出品甚微,与美孚洋行之“高掌远迹,流行全国者”有天壤之别。同时,地方当局大声疾呼:“现在训政时期,实行提倡民生主义,似不宜遇事摧折,庶国货萌芽赖以保存……咨照驻美总领事,切实抗议,以维国货而保商业。”原来,时值国民政府所谓的训政时期,政府实行提倡民生主义的政策,所以地方呼吁政府不应该遇事就催眉折腰,更何况当时国货正处于萌芽状态,完全要依赖政府的保护才能够得以保存。进而呼吁吴江当局将事实情况据理转呈苏州交涉公署,请求苏州交涉公署照会美国总领事,提出抗议,以维护国货保护国内商业。

  最终,苏州交涉公署将调查结果用公函的形式告知了美国驻沪总领事,并存入档案。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却给我们留下了颇多感慨,发人深思:

  美孚作为跨国巨贾却不放过吾国卑微小商,无事生非,忒霸道!大同公司民族资本夹缝生存,委实不易!苏州交涉公署作为一国外交部门,不佑国货,不辨真相,媚外欺内,弱国无外交乎?吴江、同里当局地方小吏,据理力争,护国爱民,正气可嘉!

  另外,据报载,前几年有一名中国公民告美国耐克公司侵权案并一审胜诉。普通的中国老百姓告倒了大名鼎鼎的跨国公司,读罢让人甚觉舒畅。今昔对比,今非昔比!耐克与美孚同为跨国巨头,虽然都输了官司却输的不同。前者在我国的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面前,对侵权行为的判决结果“深表遗憾”,并表示将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程序谋求上诉。后者官司输虽输了,却只是接到胜方的抗议,输的霸道。看来官司的胜负不仅与有理与否、相关法律条文成熟与否有关,更与一个国家的强盛与否有关。强,固然不可以凌弱,弱,亦不宜久为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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