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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在归档时如何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2015/8/24 19:54:00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4012

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13款,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机关在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其他有处理结果的”,机关在归档时定为30年保管。

在机关日常工作中,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人民来信来访的内容十分繁杂,一般是以维护公民自身权益为主,如按国家有关政策解决公民自身待遇问题,有的要求纠正错案、冤案问题,有的是带有举报性质的来信来访,也有政策法规性的咨询、求解等,不一而足。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是否归档,一个先决条件是对来信来访是否有处理结果。如果没有处理结果,这类来信来访文件材料还暂时不能归档,因为处理过程没有完成,正如机关办理文件没有完毕一样;如果有处理结果,这类文件材料机关在归档时要看是否有领导重要批示,据此来确定其档案保管期限。

本条款中的领导对人民来信来访所作批示,除党和国家领导人所作的批示作为“重要批示”外,其他级别的领导所作批示是否重要,一般要根据领导批示的具体内容而定。“重要批示”不是指泛泛批示,而是指对解决来信来访的明确态度、方式或方法,对事态发展态势的估计。如领导对某信访材料作出批示,“此事请××部门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这类领导批示就属“重要的”。如有处理结果,机关归档时应划定为永久保管期限。如领导只是泛泛批示、圈阅,“请××单位协调处理”,“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回复”,这类批示就属“一般的”而非“重要的”批示,如有处理结果,机关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划定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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