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3 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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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办〔2011〕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促进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水利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现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水利普查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 利 部
国家档案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普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和《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结合水利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普查档案是指全国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水利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水利普查档案属于水利科技档案范畴,是水利普查的重要成果,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利普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水利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有效利用。
第四条 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档案工作应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和有关业务制度的完善,主动提供档案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积极协助水利普查机构搞好职责范围内普查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是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普查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程序,实行同步管理;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经费,为水利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并在普查工作完成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部门移交。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工作机构形成的需归档文件材料,应在完成收集、整理工作后,及时向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 水利普查档案应真实、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水利普查工作的过程与结果。主要包括普查管理类文件材料和河湖、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水土保持、行业能力建设、灌区、地下水取水井等内容的普查材料,具体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水利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各级普查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并标明保管期限。
第八条 水利普查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是水利普查档案的内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普查电子文件与数据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九条 水利普查档案应按要求建立归档文件材料的案卷和文件级目录及重要文件材料全文数据库,并依托相应的管理系统,逐步推进水利普查档案信息化管理,以满足各项工作对水利普查档案的利用需求。
第十条 水利普查文件材料的归档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纸质文件材料归档,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水利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件及翻译文一同归档。
(二)实物与声像文件材料归档,应按规定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等相应的文字说明。
(三)电子文件材料归档,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要求。
第十一条 水利普查档案的归档时限:各级普查机构的归档工作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归档,但最终完成归档任务的时限是,地(市)、县级应在普查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国家和省级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完成后的6个月内。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部门移交普查档案的工作,应在普查机构撤销前完成。档案交接双方应对移交档案进行认真检查,并办理移交手续。
水利普查档案在各单位保存一定时期后,应按规定向相关的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水利普查工作应建立档案检查、验收制度。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级和水利部所属单位水利普查档案的检查、验收;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单位水利普查档案的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完整、准确、系统的水利普查档案是水利普查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凡水利普查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项目,不得进行水利普查工作验收。
第十四条 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水利普查工作产生的涉密文件材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其中涉及个人、家庭隐私和单位商业秘密的,未经普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在水利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利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水利普查档案丢失、损坏的,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水利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
归档文件材料
|
保管期限
|
|
1
|
水利普查管理文件
|
|
|
1.01
|
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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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各级党政领导有关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题词等
|
永久
|
|
1.03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的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
|
永久
|
|
1.04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
永久
|
|
1.05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召开的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
永久
|
|
1.06
|
水利普查办法、方案、细则、技术规定
|
永久
|
|
1.07
|
水利普查公报
|
永久
|
|
1.08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
永久
|
|
1.09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接待来宾的日程安排、来宾名单、谈话记录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1.10
|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人员出国考察报告
|
|
1.11
|
水利普查工作简报、参考文件及其它文件材料等
|
|
1.12
|
水利普查文件汇编
|
永久
|
|
1.13
|
水利普查原始登记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永久
|
|
1.14
|
水利普查原始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永久
|
|
1.15
|
水利普查登记表样表,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
永久
|
|
1.16
|
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
永久
|
|
1.17
|
水利普查员、水利普查指导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1.18
|
公开出版或内部编印的水利普查材料
|
|
1.19
|
水利普查分析报告
|
|
1.20
|
水利普查宣传方案、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
|
1.21
|
水利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
1.22
|
水利普查表彰决定,先进集体、个人名单
|
永久
|
|
1.23
|
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2
|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
|
|
2.1
|
河流普查
|
|
|
2.1.1
|
河流普查采集的数据、水文实测数据、气象数据
|
永久
|
|
2.1.2
|
遥感影像图、地图、地形图、数字线划图(DLG)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2.1.3
|
实地调查、野外调查材料
|
|
2.1.4
|
计算分析、实验、复核、审核材料
|
永久
|
|
2.1.5
|
各类干流清查表、普查表、一览表和汇总表
|
永久
|
|
序号
|
归档文件材料
|
保管期限
|
|
2.1.6
|
各类支流普查表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2.1.7
|
河流普查成果验收材料
|
永久
|
|
2.1.8
|
河流普查其它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2.2
|
湖泊普查
|
|
|
2.2.1
|
湖泊普查采集的数据、水文实测数据、气象数据
|
永久
|
|
2.2.2
|
湖泊普查遥感影像图、地图、数字线划图(DLG)等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2.2.3
|
实地调查、野外调查材料
|
|
2.2.4
|
湖泊普查计算分析、实验、复核、审核材料
|
永久
|
|
2.2.5
|
湖泊普查清查表、普查表、普查一览表和汇总表
|
永久
|
|
2.2.6
|
湖泊普查成果验收文件材料
|
永久
|
|
2.2.7
|
湖泊普查其他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
|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类
|
|
|
3.1
|
水库工程
|
|
|
3.1.1
|
水库普查基础数据
|
永久
|
|
3.1.2
|
水库普查遥感影像图、地图、数字划线图等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1.3
|
水库普查分析调查、分析、计算、实验、复核、审核文件材料
|
永久
|
|
3.1.4
|
水库普查清查表、动态指标原始记录表、普查表、汇总一览表和汇总表
|
永久
|
|
3.1.5
|
水库普查成果验收文件材料
|
永久
|
|
3.1.6
|
水库普查其它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2
|
水电站工程
|
|
|
3.2.1
|
水电站普查的基础数据
|
永久
|
|
3.2.2
|
水电站普查各类图表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2.3
|
水电站普查计算分析、实验、复核审核文件材料
|
永久
|
|
3.2.4
|
水电站普查清查表、动态指标原始记录表、普查表、汇总一览表、汇总表
|
永久
|
|
3.2.5
|
水电站普查成果验收文件材料
|
永久
|
|
3.2.6
|
水电站普查其它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3
|
水闸工程
|
|
|
3.3.1
|
水闸普查的基础数据
|
永久
|
|
3.3.2
|
水闸普查各类图表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3.3
|
水闸普查计算分析、调查、实验、复核、审核文件材料
|
永久
|
|
序号
|
归档文件材料
|
保管期限
|
|
3.3.4
|
水闸普查清查表、普查表、汇总表
|
永久
|
|
3.3.5
|
水闸普查成果验收文件材料
|
永久
|
|
3.3.6
|
水闸普查其他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4
|
泵站工程
|
|
|
3.4.1
|
泵站工程普查的基础数据
|
永久
|
|
3.4.2
|
泵站工程普查各类图表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4.3
|
泵站工程普查计算分析、调查、实验、复核、审核文件材料
|
永久
|
|
3.4.4
|
泵站工程普查清查表、普查表、汇总表
|
永久
|
|
3.4.5
|
泵站工程普查成果验收文件材料
|
永久
|
|
3.4.6
|
泵站工程普查其它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5
|
引调水工程
|
|
|
3.5.1
|
引调水工程普查基础数据
|
永久
|
|
3.5.2
|
引调水工程普查地形图、工程图纸、遥感影像图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5.3
|
引调水工程普查计算分析、调查、实验、复核、审核文件材料
|
永久
|
|
3.5.4
|
引调水工程普查清查表、动态指标原始记录表、普查表、汇总一览表、汇总表
|
永久
|
|
3.5.5
|
引调水工程普查成果验收文件材料
|
永久
|
|
3.5.6
|
引调水工程普查其它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6
|
堤防工程
|
|
|
3.6.1
|
堤防工程普查基础数据
|
永久
|
|
3.6.2
|
堤防工程普查地形图、工程图纸、遥感影像图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6.3
|
堤防工程调查、计算、分析实验、复核、审核文件材料
|
永久
|
|
3.6.4
|
堤防工程普查清查表、普查表、汇总一览表、汇总表
|
永久
|
|
3.6.5
|
堤防工程普查成果验收文件材料
|
永久
|
|
3.6.6
|
堤防工程普查其它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7
|
农村供水工程
|
|
|
3.7.1
|
农村供水工程普查基础数据
|
永久
|
|
3.7.2
|
农村供水工程普查地形图、位置图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7.3
|
农村供水工程实地调查、勘验、复核、审核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
3.7.4
|
农村供水工程清查表、动态指标原始记录表、普查表、普查一览表、汇总表等
|
永久
|
|
序号
|
归档文件材料
|
保管期限
|
|
3.7.5
|
农村供水工程普查成果验收文件材料
|
永久
|
|
3.7.6
|
农村供水工程其它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
3.8
|
塘坝工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