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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税收金融)第一章(税  收)

2013/1/17 15:28:34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5217

 

第一节 机  构

 

清代及民初田赋由县柜征收。民国18年(192910月设盛泽分柜,有书记等9人。民国28年(1934)盛泽设经征第三分处。汪伪时期盛泽设田赋分征处,并成立田赋催征队。民国35年(19469月,盛泽成立田粮办事处。19495月起,农业税由盛泽粮食分局征收,其后由区乡财粮员负责,1981年由乡财政所负责。

清末工商税主要为厘金。盛泽设厘捐局,下设东西关卡2处,东区关卡在八角亭(昇明桥之东),西区关卡在西荡口(卡子弄口)。关卡内有缉私船,配有缉私人员(俗称扦子手)。太平军进驻盛泽期间,设有筹饷局(在济东会馆内),创立厘捐、卡捐、铺捐、房捐、军柴捐、红粉捐诸名目。另设天章机捐局,凡绉、纱、绸、缎、湖丝在镇经过者,先抽用钱3分,再纳捐,实物均须盖天章机捐局图记,始准销售。

民国元年(1912)原厘捐局改称税务公所,并与震泽所合并为盛震税务公所,所址设盛泽。民国8年(1919)又单独为盛泽税务公所。民国14年(1925)因绸税改归绸商认交,故于次年迁移平望,改称盛平税务公所。民国34年(194510月设盛泽税捐征收分所,民国35年(1946)改为吴江县第二自治税捐征收分处。民国37年(19484月,为吴江县税捐稽征处盛泽分处,同年5月至8月设吴县货物税分局盛泽驻场办事处。

19495月,成立盛泽税务分局,同年11月改为一等稽征所。195112月改为盛泽税务所。1957年撤区并乡后,乡设税务员。1972年,盛泽房管组与税务所合并为盛泽财政管理所。1973年房管组分出,复为盛泽税务所。1984年盛泽乡建立税务组。198610月东方丝绸市场建立税务检查组。1987年全所共有28人,其中乡税务组5人,东方丝绸市场税务检查组3人。


第二节 农业税

 

一、田赋

清代实行征收地丁银制度,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故称忙银。漕粮是田赋的另一种形式,在清末准许折征银两,因折征之银在粮价之上,故等于无形增赋。此外,尚有加推人丁银、徭役银、匠班银、漕赠以及漕运水脚钱。同治二年(1863)实行减赋,漕米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盛泽每亩上上田课本色米1.073斗,折色银1.112钱,人丁银0.032钱,杂办银0.006钱。太平军进驻期间丁漕合计每亩征米31升。

民初新增附税,教育、建设、警备、自治各种经费皆取于田赋。民国16年(1927)起加漕,并征农行基金。民国17年(1928)将田赋划归地方税。田赋正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1%,田赋附加总额不得超过旧有正税,田赋负担逐年增加。民国18年(1929),田赋带征项目有普及教育费、筑路费、县地方费、保卫团费、区农业费、县内务费、区内务费、县教育费、区教育费、区自治费以及随征手数料费等。民国20年(1931)起又带征清丈费。民国23年(1934)专款、附税超出正税的35%以上。盛泽地区平均每亩负担1.007元,人均负担2.227元,民国37年(1948)上上田每亩计征谷4464勺。抗战胜利后,田赋改为征收实物,项目有征实、征借、带征公粮和积谷,民国36年(1947)起又开征田赋附加,即“三征”(征实、征购、征借)。民国35年(1946)每亩“三征”数达2.156斗/元,民国36年(1947)为3斗/元,民国37年为3.6斗/元。由于田赋附加种类不一,名称各异,稽征人员乘机任意勒索,中饱私囊,收取差费、理串费、分谨费、差追费,启征时收“谕话费”,结束时收“结束费”等等,甚至对逾限户加收七八分之多。

二、农业税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又称公粮)。1950年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农业收入实行全额累进制,夏秋两季开征,税率分42级,税率最低者为3%,最高者为42%,随正税额带征地方附加,附加率为13%。该年盛泽的征收情况是:全区面积75098.85亩,总产量31191695斤,每亩平均产量415斤;应征税额7657772斤,每亩平均102斤,税额24.55%;每人平均269斤;减免359066斤;实际入库数7153231斤,入库量占产量的22.93%1953年推行常年亩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税率最低者为7%,最高者为30%

合作化后,按评定常年产量确定平均税率,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税率计征,由农业合作社统一上缴国家税收。1958年继续实行增产不增税和灾歉减免办法,调整常年产量,即以正常年景产量评定常年亩产计征,采用比例率制,调整后盛泽地区的纳税率是1956年的8088%,附加税率升为14%1961年平衡税负,原负担重、收入低者多降,负担轻收入高者少降。按省规定调整后的平均税率一个县不超过13%。一个生产大队不超过14%,盛泽地区为13.81%,全县为13.47%,调整后的税率比1958年下降7%以上。是年还剔除纳税土地9373亩(系历年因水利、基建等征用土地累计数),剔除数占1960年纳税土地面积的14.47%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归生产队统一交纳,承包专业户(组)应交税款由生产队逐户结算。1985年后以收粮为主,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折征代金。

盛泽镇乡历年农业税额、税率情况表


 

                                                          (续表)


注:1951年前是盛泽区数,1957年是盛南、盛北两乡数。

 

第三节 工商税

 

一、清代及民国时期

盛泽镇工商税有案可稽者从清代始。当税创自康熙三年(1664)。厘金创行于咸丰三年(1853),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厘金种类繁多,以百货厘为主。此外,有牙税、典税、货物税、烟酒税、房捐、屠宰税等。民元后,税制袭旧,征税范围逐渐有所扩大。民国2年(191310月,开征印花税;民国3年(1914),开征营业税;民国13年(19242月,开征卷烟特税;民国25年(1936),开征筵席、娱乐捐;民国26年(19372月,开征所得税;民国33年(19449月,开征通行税;抗战胜利后,开征遗产税,使用牌照税等。据民国23年(1934)统计,杂捐杂税达40余种。如绸机捐每台年征1元,轮埠捐每票1分或铜元2枚,茶捐每碗三、五文不等。以下就资料所及分述之:

货物税 民初属厘金性质。民国3年(19147月改为产销,进出并征,税率为从价2%。盛泽镇主要征绸税,民国9年(1920)收款达9.6万余元。民国14年(1925)由绸商认缴,全年缴纳8.4万元。民国8年(1919)至11年(1922),盛泽实征货物税575134元,占全县的49.3%(民国8165446元,民国9155608元,民国10146359元,民国11107721元)。

牙税 是课于开设行栈代客买卖的税收。清代凡从事这种经营的,必先请领部帖,分等纳税。民初每帖须缴本银100两,税银5元。民国3年(1914)改办牙税登录凭证税,分税有帖捐、牙照捐、年税3类。民国21年(1932)起,招商包办。盛泽交纳的牙税中丝绸业占80%

烟酒税 创于光绪年间。民国4年(19151月酒税按缸计征,民国33年(1944)按酒价40%征收,民国35年(19469月增至80%,民国37年(19483月增至100%。卷烟特税于民国13年(19242月开征,因苏州、上海均未实行,受到盛泽烟商的抵制,226日全体歇业以示抗议。后经商会、市董等调解,以行业认定税额,每月认缴800元。于35日起正式实行。

营业税 民国3年(1914)起开征,仅征于牙行。民国20年(19316月规定该税为地方税。沦陷时期营业税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货物过境,琐细不遗,较之厘金更为苛重。抗战胜利后,分为普通营业税和特种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总收入额确定课税标准。民国36年(19475月后,改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税率为4%,次年11月增至6%。民国36年(1947),盛泽区营业税收入占全县33.23%。民国37年(1948),盛泽区营业税收入39016.2万元。

绸类特产税 由收购绸庄或运销商代缴,税率从价征收20%。民国35年(194665日开征,因遭上海市绸缎同业公会和盛泽绸业公会的反对,推迟至15日开征。5个月中,盛泽共征税款5118.94万元。

特定行为类 税屠宰税于清末开征,民初沿旧制。民国4年(19152月,猪每头征税4角,羊3角。民国31年(1942),牛每头征25元,猪5元,羊4元。民国33年(1944),分别增至50元、15元、10元。民国34年(194512月,税率改为从价征5%,次年12月增至10%。民国37年(1948),盛泽实征猪3479头、牛62头、羊118头,税额为法币253538万元,金圆券32935元。

烟酒牌照税 民国3年(1914)起开征,分批发和零售两类。抗战胜利后归入营业牌照税,于民国34年(19459月开征,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标准,税率分5%4%3.5%3%2.5%2%六等。其后税率提高,课税对象扩大,凡商铺、牙行均得纳税。民国36年(1947),盛泽营业商号户数,营业类一等者362户,二等者116户,三等者70户,四等者9户;牙行类甲等90户,乙等83户,丙等29户,丁等5户。实征税额1886万元,翌年增至10454万元。

二、建国后

(一)税制演变

19501月,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盛泽开征的有货物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10种。19531月对税制作了修正,盛泽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等9种。1958年后简化税种。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盛泽开征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等6种。19836月实行“利改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10月起,把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恢复或新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二)税额

工商税是盛泽镇的主要税种,税源大,征收范围广。1987年全镇共收税额3500万元,其中工商税达3142.39万元,占89.79%。其它各类仅357.61万元(包括坛丘、南麻两乡)。建国后,盛泽镇的税收额不断增长。19495月至12月,共收税额26123.53万元(旧币),1957年为137.12万元。1987年的税收额是1979年的3.32倍,1957年的25.52倍。乡村企业的税收额,1964年盛泽公社为8.56万元,占总额的5.2%1987年盛泽乡为682.4万元,占总额的19.48%。如加上镇属工业税额228.07万元,则占税收总额的26.01%


盛泽镇乡历年税收统计       单位:万元


(三)反偷税漏税

1953年全镇89个行业通过自查互查,查出偷税漏税金额共698893092元,有23户补缴税款171027018元。天祥布号被罚款2499264元,祥源仁酱园被罚6百万元(以上均系旧币)。1957年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上缴利润为主,偷漏税款现象减少。1958年检查出偷税漏税户231户,补缴税款全年累计17211.95元。1981年,全镇自查出偷税漏税户102户,检查出148户,共计偷漏及拖欠税款1359858元,其中属偷漏者568058元(自查36576元,检查531482元),拖欠者791800元(自查68152元,检查110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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