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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政权 司法 民政)第四章(民政 劳动就业)

2012/12/21 16:17:01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779

解放前,黎里社会救济与福利设施,往往为私人或群众团体兴办,限于临时性救济如施粥、施衣、施药,以及办育婴堂等,规模小,作用小。

解放后,社会救济、福利及优抚工作为黎里民政部门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之一,其中福利工厂及敬老院成效更显著。

 

第一节 社会福利

 

一、解放前慈善团体

清嘉庆十七年(1812年),徐达源等创建众善堂,收遗骸,施棺,恤嫠。同治七年(1868年),邑人邱明经等借众善堂房屋创设接婴局。光绪十九年(1893年),沈光锦等建育婴堂。此外,道光九年(1829年),周光炜等建周氏义庄,捐义田1481亩,救济贫困者,设义冢。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黎里自办慈善机构有接婴处,收婴喂养,又有善堂施棺、施衣。民国12年(1923年)黎里市民公社指定专人为贫病者施医、施药。当时,有育婴堂及慈善机构对贫苦者施米、施棺、恤嫠。抗战时陷于停顿,抗战胜利后,有冬令救济,施粥、施衣。

二、解放后“五保户”供养

黎里解放以后,对生活无来源的孤老残幼,以群众互济和政府拨款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其困难。吴江县民政科每年有专款拨下作优抚及救济用。1957年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五保户的供给标准为:基本口粮每年300公斤原粮,分夏、秋两季兑现;食油全年3公斤,夏分中一次兑现;烧草500斤,住房20平方米左右,医疗费用全额报销,零用8元(含衣被费3元)、菜金4元(或给自留地种蔬菜)。各村经济不同,供养水平略有高低,但须保证五保户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1933年进行五保普查工作,普查前全镇共有五保户29户,29人,其中老26人,残3人。普查后共有五保户37户,39人,其中老34人,残5人。

三、敬老院

19832月,黎里镇建敬老院,院址在道南桥堍东南港,由镇政府主管领导,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属地方福利事业单位,进院保养对象为无子女依靠无经济收益的孤老。

始办时吸收孤老24人,其中,镇区5人,农村19人,1988年有29人(男17人、女12人),其中镇区8人,农村21人,另有享受工作单位退休金但无子女照顾属寄养的3人。全镇孤老的入院率为85%1988年孤老31人,另寄养5人。院内工作人员9人,其中医务人员1人,全部落实在黎里镇创新塑料二厂(福利工厂)。

该院共有房屋25间,占地1700平方米。其中,老人宿舍14间,被褥蚊帐齐全,每间宿舍均有纱门纱窗、电风扇,另有活动室3间,医疗室1间等。共计筹建费6万元,全镇有23个单位资助经费及物资(资助经费05万元)。

院内孤老每月供给伙食费50元(统一使用),每逢节日另外加菜加餐,每月发给零用费15元(归个人使用)。另外,发给理发费及四季服装,一年两条毛巾,衣服由工作人员负责用洗衣机清洗,经常供给肥皂草纸。

活动室内有20吋彩色电视机1台,30只人革单人沙发,另有麻将等娱乐工具。每天早晨,组织老人操练简易太极拳,每月组织看一次电影,并有录像放映。

四、福利工厂

1985年底,创建福利工厂——皮件厂,1986年改名为创新塑料二厂。有职工60人,其中残疾人32人;1988年有职工104人,其中残疾人55人。1986年又建吴江涤纶厂为福利工厂,职工134人,其中残疾人69人。1989年职工172人,其中残疾人81人。1988年还建东海化工厂为福利工厂,职工56人,其中残疾28人。

三所福利工厂除安排残疾人就业外,每年负担敬老院费用4万元,1986年至1988年创新塑料二厂及吴江涤纶厂每年各负担2万元,1989年起,创新厂及涤纶二厂每年各负担16万元,东海化工厂每年负担08万元。此外,创新二厂负担敬老院3名工作人员工资,涤纶厂负担敬老院2名工作人员工资(按厂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1987年起,黎里镇成立了“民政福利基金会”,由创新二厂、涤纶厂、东海化工厂每年各上缴15万元作为基金。

19899月统计黎里镇残疾人数:农村男231,女169,总计400;市镇男41,女52,总计93。全镇残疾人已就业263人。

 

第二节 社会救济

 

1949年以后,每遇灾荒,县人民政府即及时拨款以工代赈,修圩复堤,进行水利建设及电力排灌建设,并对市镇受灾居民发救济款。建国初期,有部分工人失业。1951年,黎里镇失业工人共32人(其中店员29人,手工业3人),政府发动群众互助,帮助他们开展副业生产,维持生活,同时对市镇及农村困难户进行救济。1957年后,市镇实行定期补助结合临时补助。当年,吴江县民政科拨给黎里镇800元,芦墟区1000元(当时黎里农村属芦墟区)。

60年代初,压缩城镇人口,精减职工去农村,其中多数年龄大、体力差或长年有病。1965年以后,根据国家规定,凡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单位老职工全部或大部丧失工作能力者,可给予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及医药费23的补助。1966年,黎里老职工按月补助者6人,每月共10041元,市镇1人,每月25元,当年一次性补助15人,共计795元。1978年,按省有关文件规定,虽不属上列范围的人而生活确有困难者,每人每月分别发给812元救济款。1981年以后,每人每月定期补助1215元,每年并有一次性临时救济。

对市镇及农村困难户除发放救济金外,每年冬季发放寒衣。1961年黎里农村发放棉衣137件、棉裤25条、单夹衣14件、棉被絮140条,黎里镇棉被絮90条。1926年黎里农村发放棉布500尺、棉絮88斤。此外,1981年,农村发放寒衣29件,市镇41件。1982年农村发放寒衣28套、被5条,市镇发放寒衣5套、被2条。1984年全镇发放棉上衣65件、棉裤72条、棉背心44件、大衣18件、棉被53条、床单43条。

70年代初开始,每年年终,党委书记及镇长均访贫问苦,慰问烈军属,看望贫困户、五保户,并解决他们的困难,给予补助。

1981年,黎里农村为吴江县农村扶贫试点之一。县拨来扶贫资金5000元,发展饲养业及其他家庭副业,每户50元左右。1982年亦有扶贫资金,效果较好。1983年县又拨抉贫资金3000元,当时根据实际情况,只用去400元。

此外,对特赦、宽释等人员亦予以妥善安排,并给予困难补助。

19751981年发放救济布、絮情况表

第三节 优抚安置

 

1949年黎里有军属53户、工属47户,烈属数不详。其中当年冬天无粮吃的24户,第二年春天无吃的15户。政府均给予补助,解决困难。

1950年黎里有军属80320口,工属35140口;供给制525口;烈属数不详。

为了解决烈、军属生活困难,除给予临时救济外,还帮助他们搞生产。1951年成立烈军属生产组,共10多人,生产编织笠帽。农村烈军属代耕田55625亩。农业合作化时,对烈军属及残废复员军人入社股金给予补助。1955年黎里农村对烈军属及残废、复员军人补助入社股17332股、金额1155元。1956年,黎里入社烈属13人,军属84295人,残废复员军人58171人。合计入股125539亩,129403股,入社股金亦予补助,1955年黎里市镇组织军属生产织毛巾。资金1600元,人员14名,生产设备有木机8台,以后各年对烈军属均有困难补助。

对烈军属、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包括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牺牲、病故后,除对其妥为安葬,并对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照顾外,并按国家规定发给抚恤金。1949年到1952年,抚恤金形式为棺木费及抚恤粮。1953年以后以货币计算,分牺牲及病故两类,按其生前担任职务(级别)发给,其标准多次修订。198510月国家规定:19844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工资标准,发40个月工资,并对家属视具体情况,给予生活补助。19851月后将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烈属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23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730元。此外,每年春节均进行慰问。

 

第四节 劳动就业

 

一、下放人员安置

60年代初,本镇下放职工320422人。其中76106人下放外省市,其余均下放本镇农村,下放职工中,有3人后来作退休处理,26人于1987年以前顶班上迁或其他原因上迁,2人于1987年以前死亡,119户、189人于1987年上迁为城镇户口。此外,有外省市人于60年代初下放本镇农村计6569人。

1962年以后,黎里历年来陆续下放知识青年到农村。1968年起,初、高中毕业生大部分下放农村。197211月累计,本镇下放知青759人,苏州市知青下放来本镇农村144人。1974329日统计:下放知青仍在农村者790人。1975年至1977年共下放知青264人。1978年以后,大量上调知识青年回城镇安排工作。至1980年,下放知识青年工作安排基本解决。

二、劳动就业

19495月以后,劳动就业列为民政部门重要工作之一。解放初期,安排闲散人员进行生产。1956年安排部分无业人员参加手工生产合作组织。1958年黎里办了几爿小型工厂。60年代,工业逐步发展,劳动力基本上得到安排。“文化革命”后,由于县办工业尤其是乡镇工业迅猛发展,上调知识青年及初、高中毕业生基本上安排了工作。1984年以前招工为学徒工、基本工,1984年以后实行合同工制,1986年以后又有聘用制。1979年成立镇劳动服务公司。

 

第五节 婚姻登记

 

清代只要举行结婚仪式,官府、亲属认同,即成为合法夫妻。辛亥革命后,虽曾规定婚姻登记,但仅仅作为考查户籍变更及施政的标准。社会上仍沿旧习,法律上对结婚也只要求“须有公开仪式”。

解放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结婚者必须依法登记,否则不成为合法夫妻。12月,开始办理婚姻登记,黎里区人民政府为婚姻登记机关,具体手续由区政府民政部门办理。1953年以后,黎里镇人民政府亦为婚姻登记机关。19536月以后,并办理离婚、复婚登记。涉及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外籍华人的婚姻登记,由苏州市直接办理。黎里区(公社、乡)及黎里镇人民政府并已建立婚姻档案,主要内容为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等。

19831988年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发放救济费情况表

19831988年劳动服务公司招工情况表

19831988年婚姻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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