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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民政、治安、司法)第三章(司  法)

2012/12/21 10:45:27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414

民国以前,横扇生产力发展滞缓,经济结构长期单一,存在的社会事务较单纯,由此而决定的上层建筑也简陋而残缺;缺乏法制和法制管理,横扇不设司法机构。民间不少民事纠葛都由历史习惯形成的地方“族长”或“大阿爹”站出来负责调处。他们本着人间朴素的公理、正义和良心来判别是非,往往也能较公正地解决矛盾。

 

第一节 司法机构

 

民国25年(1936年)春,镇人吴福增(上海政法大学毕业)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在横扇镇上开设“吴福增律师事务所”,受理横扇及周围地区的民刑诉讼案件。次年3月又迁至平望镇西塘街唐宅继业。是年2月2日,申湖(上海一湖州)班永新轮在平望浑水河沉没,溺死乘客56人。为此,吴福增律师事务所,曾受理了该案多起溺者家属索赔的申诉,另又调结过若干有关离婚、债务的民事纠纷。1937年11月14日平望遭日机狂轰滥炸,唐宅被毁。事务所于次日迁回横扇,不辍其业。不久,横扇沦陷,从此该所名存实亡。

在“吴福增法律事务所”设立前,横扇七家村人陆申扬和石塘村人钱家勤也曾分别在平望、松陵设立过律师事务所。

建国以后司法工作逐渐纳入政府行为。人民公社成立前,民事调解工作由乡文书兼管;公社化后,设民政助理员兼办司法。1981年3月,横扇乡正式设司法助理员,各大队同时设立调委会。1984年成立横扇乡法律事务所(对内称司法办公室),由原司法助理员徐文生任主任,并配备工作人员2名,具体负责民事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协办公证、为经济建设服务。

横扇法律事务所建立以来,有4次被吴江司法局评为先进服务所;1次由吴江市委授以综合治理先进服务所称号;1次被苏州市司法局褒奖为优秀法律服务所。

第二节 民事调解

 

司法工作的职责之一是对公民之间的人身、财产和日常生产、生活等方面可能产生的纠纷依法进行调解;预防矛盾激化和及早消除矛盾,维护和创造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民国以前,虽然对民事调解工作缺乏上述那样的明确认识;也无明确的调处机构,但凡有了民事纠葛,都由历史习惯形成的“族长”或“大阿爹”调处。“族长”由同村(或毗连几个自然村)同姓族中辈份最高、年岁最长者担任。不过,族长只限于管理调处同姓户间的事务与纠葛。若要调处同村不同姓氏之间的有关矛盾纠纷,则便要该村的“大阿爹”出面调停。“大阿爹”不是自封的,他是经全村群众长期的选择考察后公认的,一般要有诸多条件相配合,家庭经济中产以上,本人不但要具正直耿公、聪颖,能够热心为人办事的品质外,还要有一定的社交基础和威信。

族长和大阿爹参与的民事调处工作一般属义务,他们所使用的方式方法虽不免有点封建性,但“人间自有公理在”是历史地不可抗拒的事实,谁为真善美,谁作假恶丑,人人能够识别,所以凡在族长和大阿爹手里所办的“司法”事务,一般都不乏其公允。

民事纠纷,除由族长或大阿爹出面调处之外,还有“吃讲茶”(又称小法堂)的形式:纠葛双方到茶馆里吃茶,双方向众茶客陈述纠葛的事端及各自的理由和主见让众茶客来评断谁是谁非。因为正义和良心,真理和公道是人类历史固有的东西,很多是非标准已经历史地让人确信,“歪理十八条,正理只有一条”,在众茶客的评点下,错误一方不得不把原持的歪理摒弃,将对方的正确意见接受下来。

建国以后,人们对民事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意义有了明确的认识,也开始纳入政府行为。公社化前,由乡文书兼管,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设民政科。20世纪80年代横扇设司法部门,街道、村配备人员设调解组织。调解的方式方法也日趋规范与完善。例如司法人员签订责任书,建立登记本,统一使用调解书,坚持执行好公开办事制度,推行小事由村包,跨村纠纷由有关联合调解,疑难纠纷才到所里解决等。

自1981年—1998年横扇司法助理、法律事务所共受理主要纠纷事件1200件,调结1195件,调结率几近100%,包括婚姻、宅基地、邻里关系、债务、赔偿、赡养、继承、生产经营等多方面。

 

第三节 法制宣传

 

民国时期,我国的法制创建属初级阶段,有少数法制也只少数人掌握和了解,根本不存在法制宣传这回事,民众大都是法盲。建国以后随着法制的逐年加强,各方面有关法律的公布和施行,政府开始抓法制宣传工作。20世纪50—60年代该宣传工作,往往随政治形势的需要时紧时松,到了“文革”时期,法制不但不作宣传,且遭践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宣传有了规范的启动,法律事务所建立以后,法制宣传纳入常规工作。

1986年为贯彻《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法教育》和《吴江市依法管理的规划》两个文件精神,横扇法律事务所组织全镇人民重点学习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几十个法律、法规,并在这个普法活动中做到了领导、经费、措施和人员四到位。

1987年培养了法制联络员42人,辅导员213人。当年主要宣传和学习了《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乡规民约》等法律、法规,使全乡生产队长、会计、各商业门市部负责人以上行政干部1405人、职工1355人普遍受到了一次深入的懂法,执法教育。

1993年,法律事务所抓了一村一厂的普法试点,对一支拥有57人的骨干队伍作了定期培训,当年,全镇应普法对象的参加率、及格率均达95%以上。

1995年,在深入普法的基础上,横扇法律事务所专门研究、组织发放有关法制读物8100本,录像40余盒,自编材料800份,出宣传专栏10期,大型法制讲座8次等。

 

第四节 安置帮教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改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落实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使他们增强改过自新、自生能力,也是法律事务所的一项重大职责。为此于1994年,由横扇法律事务所牵头,镇政府发文,成立安置帮教小组及办公室。

帮教小组对刑释、解除劳改人员经常进行摸底排队,了解并掌握其活动情况及思想动态,关心、帮助、安置、教育他们奉公守法,再不做违法犯罪事情。1994—1998年,共帮助安置了3名人员回原单位工作,为8人落实了责任田,为10人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了方便,基本解决好了全镇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节 公  证

 

由司法、法律事务所协办公证,在乡镇基层还是近年的事。但“公证”一事却早出现于民间,是人民群众处理日常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自然而然产生的。

民国和民国以前,土地属私有,凡买卖田地就少不了“公证”。这类“公证”的过程是这样的:若买卖双方已经达成了交易,卖主(又称弃主)就要主动央中(原中)作该事的公证人,以及物色执笔立卖田地文契者。文契写就要交付买主。交契那天十分郑重,买主、原中(还要邀同族里长辈充当散中——相当于“副”中人)、文契执笔者都要在场。文契代书人要将文契上的每字每句逐个与买主、原中共同研究其达意程度。待一致认为妥帖了,才由卖主、原中、散中、执笔者,在文契上各人名字下签名盖章或画押,表示都是该场交易的见证人,愿作公证。买主取走文契保存,作为“恐后无凭,永远存照”(契约上常用语)的文本。

买卖房产亦然。

凡有弟兄分家,也有“公证”和书写分授文契。只是公证人都是自家的族长与公亲(母舅、姑夫),不央较有声望的像买卖田地者的原中。分授文契可央别人捉刀;也可有文字能力的公亲自拟。有几弟兄分家的分授文契要一式几份,各人收藏一份。契约上要陈述清房屋、家财分理细目,不得含糊,其上不但要有公亲、族长签名盖章或画押,还要于正式分家之日,父辈备酒席,邀请同族邻里聚餐。

这种风俗和“民间公证”形式一直延续到今天。土地虽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再没有买卖,但房产买卖、分家等,民间还在沿用不贷。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建立,法律为经济建设服务提上日程,“公证”业务成为必要和日趋繁多。为此,法律事务所义不容辞地设立了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协办公证等诸多事务。

1988—1998年,横扇法律事务所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07件,调结385件,追还应收款1100万元;协办公证2800件,办理见证2200件;代写文书2090件;审查合同506件;法律咨询8910次。

1988—1998年横扇乡(镇)司法工作统计表(一)

1988—1998年横扇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统计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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