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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水利同知署:具有独特地位的流域管理机构
牛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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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太湖水利同知署(俗称同知衙门),清雍正八年初设于苏州吴江县同里镇,是太湖流域治水的专门管理机构。同知署旧址,位于今同里镇太平桥北境,系江南地区太湖流域仅存的水利署衙类建筑,是太湖治水发展历史中的重要地标和实证,对研究太湖水利历史具有较大的实证参考价值。


2011年 6 月,吴江正式启动太湖水利同知署修复保护工程,到 2016 年5 月,同知署房屋修缮和陈列布展工作完成展示古今太湖治水历史和成果。2022 年 9 月,作者参观太湖水利同知署旧址,在详细查看展陈内容,广泛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同知署设立背景、历史沿革、功能嬗变等进行了梳理。今刊登于此,以期为研究太湖水利发展史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在中国古代官制中,水行政置官应是历史悠久的。秦汉以来,水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随国家官制逐步完善,至隋唐,建立起了与现代基本类似的中央和地方的水行政管理体系构架,明清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水行政管理体系,由此一直连绵不断至今。


▲太湖水利同知署旧址


清雍正八年始设置的太湖水利同知署,是清代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极具特色的水行政管理机构,其跨行政区域管理太湖水利的管理性质,应是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雏形,对于研究清代的太湖水行政管理机构的特点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太湖水利同知署旧址一隅


设置的背景




唐宋以降,太湖流域是国家重要的税赋之地,中央政府对太湖流域的治理极为重视。至清代,随着太湖地区作为国家重要经济区地位的不断提升,朝廷对太湖水利的治理尤为重视。




1.治水的需要。清朝前期太湖水旱灾害十分频繁,吴淞江淤积严重,严重影响了太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强化治水。据《太湖备考》记载:“太湖灾害惟水震躬,自汉惠帝五年迄清雍正二年,水(旱)巨灾统计记录达66次。每逢太湖水灾,吴江最当其冲”,而“水利不治,农田之忧”。同治《苏州府志》记载:顺治十一年(1654),清廷“恩诏东南财赋重地,素称沃壤,连年水旱为灾,民生重困,皆因失修水利致误农功。该督抚责成地方官悉心讲求,疏通水利,以时蓄泄,水旱无虞,民安乐利”。此诏表明清初太湖流域的治水重心在于防治水旱灾害,使得农业生产能够得以保障,百姓生活能够得以安居乐业,以此来维持东南财赋的大局,这是站在国家层面上对太湖治水的要求。雍正皇帝即位后,更加重视太湖流域的水利治理。雍正五年(1727),朝廷下诏,发国库的库银兴修江南水利,任命副都统李淑德、江苏巡抚陈时、总河齐苏勒等大臣亲自调研太湖及通江汇海河道,由官府出面发布浚治公告。加大对太湖水利的治理力度。雍正八年,江南总督尹继善发文要求苏州知府徐永佑修筑吴江塘路和頔塘,在吴江塘路上修建了大浦桥,将塘路上的三江桥由一孔增扩为三孔,加大了太湖的排水。清朝前期一系列的水利治理措施的实施,加大了水利治理的力度,同时也需要设置专门的水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


▲《太湖备考》


▲《苏州府志》




2.水利社会管理的需要。清朝前期,太湖流域的开发已趋成熟,农业开发力度的加大,水利与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与此同时,水利与农业生产的矛盾也日趋突出,表现在濒临太湖湖区一带,湖区多被民侵占,使得水面减少、湖滩遭犯、蓄水下降、水网淤塞,一方面河网排水不利,造成旱涝灾害,所以,对侵占河道、水面、围水造田行为的治理不仅仅是治水的重要工作,也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环太湖地区,由于水运便利,盗贩私盐之患尤为严重,盗匪猖獗,社会治安问题也愈发突出,在行政区划交界地带,治水、退田还湖、维护社会治安变得更为复杂。面对这种情况,各州县官员纷纷上疏,请求设置州府的派出机构来强化治理,引起了朝廷的重视。如,雍正四年(1726)七月,浙江巡抚李卫在奏疏中指出:“乌程县属之乌镇,近接太湖,易藏奸宄。请将湖州府同知移驻。”浙江巡抚李卫建议设置同知署加强当地的管理。所以,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朝廷为强化太湖区域的水行政管理,专门设置水利同知署,并兼负这个区域的社会管理职能,由此,太湖区域水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便应运而生。雍正八年(1730),朝廷设立太湖水利同知署,位于吴江同里镇,雍正十三年移驻现吴县东山镇。


▲洪灾




据嘉庆《同里志》记载:“太湖水利同知,雍正八年(1730)添设,驻同里镇东柳圩,十三年移驻洞庭东山。”清代的《乡志类稿·官政》也有相应的记载:“雍正八年特设立太湖同知,专修水利,治在苏属之吴江县同里镇,盖四年矣。”《乡志类稿·方舆》记载:“清雍正十三年(公元一七三五),太湖水利同知从吴江同里移驻东山,设太湖厅,属苏州府。”这些记载中提到的“添设”“专修水利”,都说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雍正朝对太湖治理的重视,加强太湖区域水行政管理的迫切性已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民国《吴县志》卷十八记载“十三年,巡抚高其倬以吴县所辖太湖东山等处,距离郡城辽远,处置不便,请以太湖水利同知(八年添置),改为抚民同知,量移东山,朝议可之。遂由吴江同里移治东山,名曰太湖厅”,其中“朝议可之”证明是雍正皇帝同意高巡抚的上疏,以加强太湖流域的水利和民政管理。


太湖水利同知署是太湖区域管理机构的最早雏形,对研究古代太湖流域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可借鉴的史实。


▲太湖水利同知署旧址庭院


▲太湖水利同知署旧址庭院内的浮雕


机构的组成




嘉庆《同里志·官制》和《太湖备考·职官》对太湖水利同知署的机构、经费和历任同知分别予以记载,可从中分析研究太湖水利同知署的机构职能和作用。




1.人员组成:《太湖备考·职官》记载:水利同知署的机构构成:“典吏一名,书办六名,门子两名,皂快二十名,轿伞扇夫七名,名壮十六名”。据《清史稿·职官》记载:“知府一人。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同知,正五品”。按照清朝行政体制,分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地方行政体制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清代于各府设知府一人,为府的地方行政长官,掌一府之政令,为正四品。同知署是由府派出的机构,同知是属于知府的属官,正五品,专门处理地方水利、盐务、征粮、治安等事务。知府衙门为知府的办事机构,亦称府署或府衙,知府衙门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由府堂及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组成,设典吏、书吏(书办)若干人。太湖水利同知署的设置,其机构人员的构成与地方州县衙门的构成一致,从人员组成看,水利同知署的职能与相应府、县一级的政府设置基本一致,人数少一些,如典吏设置1名,典吏是府县衙门中的管理事务人员;书办设置6名,6名书办应该对应的是吏、户、礼、兵、刑、工6房的职能。除此之外,太湖水利同知署还设置了其他人员:门子2名、皂快20名、轿伞扇夫7名、名壮16名。按照清朝的惯例,一般州县衙役有皂、快、壮三班,皂班负责站堂行刑;快班又分步快、马快,原为传递公文的人员,后为负责缉捕罪犯,有时也统称“皂快”;名壮则是负责看管囚徒的人员。从水利同知署的人员组成看,是清代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标准设置。


▲太湖水利同知署旧址展示墙




2.经费标准。《太湖备考·职官》还记载了太湖水利同知署的经费标准:岁支俸银八十两、养廉银五百两。按照清朝官员等级的俸银标准,正从四品的俸银是105两,正从五品的俸银是80两。养廉银制度起于清雍正年间,耗羡归公后实行。支发各官的养廉银,也是按照各官地位的高低以及任所的事务繁简而不同。养廉银远远高出正俸标准,品级越高的官员,养廉银越多。太湖水利同知的养廉银额500两,高出正俸的5倍。从记载的太湖水利同知的俸银和养廉银标准看,俸银是按照正五品的官级执行的,养廉银按照同知的标准执行,属于行政管理机构的普遍标准。


▲太湖水利同知署旧址展厅




3. 历任长官据嘉庆《同里志·官制》记载,从雍正十年至雍正十三年期间的同知共5名,分别为:邱闻诗、张涛、李世金、张桐、项喻,其中,项喻为雍正十三年署任,应该是在同里镇的最后一名同知,雍正十三年太湖水利同知署移驻东山时,项喻仍然担任同知,从《太湖备考》中可以印证:““项喻,汉阳人,监生,雍正十三年移任,乾隆二年调去”。由此可见,《太湖备考》与嘉庆《同里志》的记载是相互衔接的,两个材料同时都记载了项喻的任期,说明地方志所记史料的严谨和完整。《太湖备考》记载了从雍正十三年到乾隆十五年的历任署长12名,包括署长姓名、籍贯、科举情况、到任和离任时间等,分别是项喻、王鳯来、甘士瑞、李正邦、寗丕基、谢锡侯、王企堂、高廷献、涂扩、黄炅、刘顺玺、官登。如,“甘士瑞,正蓝旗人,监生,乾隆三年任,乾隆五年以忧去”“高廷献,元城人,举人,乾隆六年任,乾隆十三年以忧去,任内押运入京,及署海州、太仓州”。高廷献是《太湖备考》记载的12位署长中任职最长的,在位7年之久。


独特的职能




从以上太湖水利同知署的设置和机构情况看,太湖水利同知署不管驻所在同里镇还是移驻东山镇,都隶属于苏州府,主要承担苏、浙两省沿湖所属十余县的水利事务及行政事务,乾隆六年始任太湖水利同知署同知的高廷献在他撰写的《太湖同知公署记》中记述:“太湖为东南巨浸,界连江浙,跨苏、常、湖三郡,分隶十邑,湖中多山,大半属吴县,惟东洞庭最号繁庶,距城百里,稽察难周。”当时太湖同知公署管辖的范围为江苏、浙江两省所属的十多个县,这种跨苏、浙两个行政区域的水利专门管理机构,实际上是流域管理性质的机构,管理协调沿湖地区的水利事务,其中还谈到“太湖周广七百余里,同知职司水利,居斯署也,当使泛溢不闻,耕凿常安,则必穷源竞委而利导之,非是则旷。”从中可以看出太湖水利同知署的职能:管理太湖湖区七百余里范围内的水利事务,治理太湖水患,使百姓不再饱受太湖泛滥之灾,农业生产得以保障,老百姓过上安居平安的生活。其治理太湖的重任,从源头抓起,因势利导修水利。


▲兴修水利图




 同时太湖水利同知署也兼有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太湖同知公署记》还记载:“雍正十三年,大中丞高公题请太湖同知移驻东山,加督捕衔,专理东山民申,重职守所,以资弹压也。”其中,“加督捕衔,专理东山民申”,就是增加了缉捕盗贼、受理民事的职能,说明太湖水利同知署的执事权限不仅仅是专管水利,还涉及到了社会治安、诉讼、民情等行政治理工作。这是清代同知署设立的一个特点,因事而设,同时兼管行政治理,水利同知署就是因水利而设置,也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管理。


 抚今追昔,如今的太湖流域管理,深深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中,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太湖流域管理将为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太湖




后记:本文得到吴江区水利局原副局长、同知署旧址修缮和布展负责人金红珍女士,以及吴江区水务局局长胡明忠先生的支持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作者简介




牛志奇:水利部财务司副司长(正司级),研究员。常年从事水利史志研究,先后在《人民日报》《学习时报》等媒体发表过《<周礼>与中国水管理起源》《<尚书>中的治水精神与水利文明》等文章。


▲作者:牛志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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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 编:朱梦亭

◆ 美 编:沈思思

◆ 审 核:王来刚

◆ 图 片:牛志奇、馆藏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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