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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卫生队伍

2013/1/4 15:25:37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781

第一节 人员配备

 

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吴江县有民户78990户,其中医户43户。民国11年(1922年),全县总人口535565人,其中医士265人。349月,县立医院有员工12人。352月,县立医院有员工21人。36年,全县共有274名中、西医开业人员,其中中医196人。376月,县卫生院工作人员15人,其中医师4人,护士4人,助产、检验、药剂各1人,其他4人。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医疗卫生事业,大力举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带徒、社会招工、医药院校毕业生分配及部队转业、外地调入、组织调派等途径,卫生队伍逐渐壮大。1949年底,全县有卫生技术人员337人,病床15张,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072人,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003张。1957年,全县有卫生技术人员637人,病床177张。1965年,有卫生技术人员952人,病床754张。19681971年,卫生系统下放农村安家落户439人(全民单位101人,集体单位338人),其中卫技人员434人(全民单位97人,集体单位337人)。由于职工下放,医疗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减少。后随着下放职工回原单位及院校毕业生分配等,卫生技术人员逐渐增加。19811月,对84名城镇户口临时工改为集体固定工。1985年底,卫生队伍1899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561人,乡村保健医生(保健员)1347人,个体开业医生25人。1992年,针对医疗卫生单位人才需要,吴江市卫生局委托扬州医学院、镇江医学院、苏州卫生学校、苏州第二卫生学校、南通卫生学校培养临床医学、妇产、放射诊断、医学检验专业大专生19人,医士,口腔、放射医士,护士8人。2000年,卫生队伍2622人,卫生技术人员2167人,乡村保健医生975人,个体开业医生26人。至2007年底,全市卫生队伍(含民营医疗机构)3802人,其中全民、集体医疗卫生单位2953人,民营医疗机构849人,卫生队伍内有卫生技术人员3170人,其中全民、集体医疗卫生单位2461人,民营医疗机构709人,此外,还有654名注册乡村保健医生,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含注册乡村保健医生)482人;全市共有核定床位2690张,其中全民、集体医疗卫生单位2149张,民营医疗机构541张,每千人口拥有核定床位339张。

随着卫生队伍的壮大,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人员素质也不断提高。1952年始有中等医药学校毕业生分配来县,1960年始有大学本科毕业生分配来县。20世纪5060年代,县内卫生队伍以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为主,且数量不多。20世纪70年代后期,县革命委员会卫生局恢复了一批转业、调入人员的高、中级技术职称。1980年起,县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得以恢复并有序开展。19812004年,共晋升(含外地调入确认)主治医师438人,主治中医师244人,主管医师83人,主管药师47人,主管中药师18人,主管护师225人,主管检验师33人,主管技师35人,主管麻醉师6人。19792007年,共晋升(含外地调入确认)主任医师24人,副主任医师219人,主任中医师6人,副主任中医师43人,主任药师1人,副主任药师10人,副主任中药师2人,副主任护师7人,副主任技师4人。全市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逐渐增多(表81


81 几个年份吴江市(县)卫生队伍人数、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和病床数情况

注:2007年卫生队伍中含注册乡村保健医生

第二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

本目记述的工资情况不包括私人开业人员。解放初,医疗行业职员待遇按月薪发给,由于物价不稳,以实物(主要是大米)计算工资。1950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县人民医院有4人享受供给制,22人为薪金制。1951年,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生活费部分实行包干使用,菜金及燃料、津贴、过节费3项改为发代金券。19527月起,改成以“工资分”计算工资(每工资分折合人民币0235元),并开始评定工资级别,同时评定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1954年起,包干制逐步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8月,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是年,公立卫生机构年平均人数为18154人,全年工资总额98797元,年平均工资为54422元。1957年,年平均人数为19581人,全年工资总额111142元,年平均工资为56760元。1959年,全县卫生机构年平均人数212人,年平均工资为525元。20世纪50年代,联合医院、联合诊所采取以医疗业务为基础,互相协商,对部分人员适当照顾的办法来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并报县卫生科备案。

1962年年末公立单位人数202人,年平均工资为503元。1963年,全民及集体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升级比例以及工人与干部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按40%的面进行工资升级工作。公立单位年末人数201人,年平均工资为551元。1964年,对集体医疗机构进行工资改革,评定工资级别,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办法。

197210月,按国发〔197190号文件,给部分低工资的职工调整工资。19725月起,对分配在公社医院工作的5名六六届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由原享受集体待遇改为享受全民待遇,其中工资不足部分由县卫生事业经费补足。1974年,调整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19759月起,给医疗卫生单位熟练工调整工资。197710月起,按工龄、表现增加工资,并适当照顾工资偏低的职工,规定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资面不超过40%,升一级的工资小于5元的按5元,大于7元的按7元执行。197812月,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中贡献较大、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升级人数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19796月,按国家规定在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后给职工发放补贴,同时适当调整工资,升级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全民所有制单位调资面为471%,集体所有制单位为42%。是年11月,调整工资区类别,吴江县由原来四类工资区调整为五类工资区,职工工资有所提高。

198110月,按国发〔1981114号文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调整工资。1982年,全民医疗卫生单位(含集体单位中的全民人员)及集体医疗卫生单位(含全民单位中的集体人员)调整工资(补齐级差、靠级、升级),全民医疗卫生单位有217人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699元;集体医疗卫生单位有344人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505元。1984年,全民单位增资24人,人均月增资754元,集体单位增资71人,人均月增资618元。198571起,再次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使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19861月起,对全民、集体医疗卫生单位行政1922级及其相应等级的人员按省工改办补充规定增加工资。7月起,职工工资由五类工资区调整为六类工资区。1987年,按劳人薪〔198696号、苏工改〔19873号文件与聘任技术职务增资的规定,全民医疗卫生单位有314人调整工资,集体医疗卫生单位有698人调整工资。19884月起,按省人事厅苏人四〔19881516号文件给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增加工资,驾驶员浮动一级工资。6月,根据劳人薪〔19882号和苏人四〔198813号规定,给县卫生进修学校教师提高工资标准。9月起,按劳人薪〔19884号、苏人事〔198828号文件规定进行调资。10月起,护士在现行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之和)基础上提高10%的工资。198910月,职工普调一级工资,第二步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又有部分职工再升一级工资。

199010月起,给1985年前参加工作、1989年以来普调一级工资后比同类人员工资偏低的人员提高一级工资。19921月起,调整工龄工资发放标准,由每工作1年每月发05元调整为1元。3月,实行奖励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制度。12月,按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调整职务岗位津贴。1993101起,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苏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进行工资改革,按人员类别分别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组成,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19932005年期间,除每两年一次正常晋级外,还于199310月、199511月、199610月、199810月、2000105次调整在职职工职务岗位津贴。职工的职务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也分别在19977月、20011月、200110月、20037月作了4次调整。200210月起,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发放地方补贴的规定,发放地方补贴。从199310月工资改革起,传染科工作人员浮动一档工资,从事传染科工作累计满8年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在传染科工作的可再向上浮动一档。从199310月起,给职工每人每月发放综合补贴107元。199771起,综合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200671起,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改革,由现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同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副高级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中级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助理级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员级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另外,200671起,到乡镇卫生院(包括精神病院、传染科、麻风病院)工作可直接拿转正定级工资,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满8年给予固定。由于多次升级、调资,职工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卫生系统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收入达到9304052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人均年收入达到6456587元。

二、卫生津贴

198011起,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卫生防疫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实施办法》、《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给职工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或医疗卫生津贴。198811起,调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津贴标准: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镇牙病防治所等单位调整后平均每人每月7元,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所平均每人每月12元,传染病区、精神病科平均每人每月17元,以上是单位平均控制数,具体发放由单位自行确定。

19951月起,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进行调整(表82),至2007年底仍按此标准发放。


82 1995年卫生津贴月发放标准调整情况

三、福利

(一)住房补贴

19935月,按《吴江市城镇公有住房提高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各单位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在职职工为月工资的25%,离、退休职工为上年度离退休费的25%1997101起调整住房补贴标准,在职职工为1996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6%,离退休职工为1996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7%1998121又一次调整房贴发放标准,在职职工为1997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37%,离、退休职工为1997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37%200431起,再次调整房贴发放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在职职工调整到49%,离、退休职工调整到62%199812月后参加工作的可享受本人月平均工资13%的购房补贴,不再享受49%的提租补贴。至2007年底,住房补贴标准未再调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

19945月起,根据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政发〔1993258号文件精神,对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月工资额的5%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享有低息,供职工购买、自建住房和翻建、大修私房时使用。在职职工到离、退休时,其结余公积金本、息均发还给本人。19961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071起,根据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政办〔200033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5%提高至8%200431起,医疗卫生单位参照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政办〔200411号文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至10%。至2007年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再调整。

(三)其他补贴

19881月起,国家机关、全民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19786月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发生活补贴费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至1993年工资改革后,不再另发生活补贴费。19901月,机关对在职职工实行自行车车贴,每人每月3元,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执行,后取消自行车车贴。

 

第三节 离休退休

 

一、离休退休

20世纪70年代,卫生系统始有职工办理退休。退休职工的工资待遇:在1993年以前退休的按其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分别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0%90%退休费和按本人19521230前为界限的各工作年限分别计发原工资的5%15%的退休补助费,退休费加退休补助费最高为本人原工资的100%199310月以后,退休费计算比例分别按工作年限发给本人等级工资(职务工资、工资津贴)和职务岗位津贴之和的70%90%,护龄津贴、综合补贴继续发给;对工作满30年的归国华侨退休费计算比例提高到100%;对工作满30年的成绩显著的副高级职称人员计算比例增加5%,曾获省级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1次的增加10%,连续2次或累计3次获市劳模的增加5%,但最高不超过本人等级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之和的100%;退休费按规定比例计算,尾数为5角以下发5角,5角以上按1元计发。另外,退休职工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煤气补贴、住房补贴和参照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地方补贴的规定发给地方性补贴。

20世纪80年代,卫生系统始有干部离休。离休干部按照“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享受在编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0%离休金。对194592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规定增发15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费。19816月起,对持独生子女证的父母退休费计算比例增加5%,对终生未婚、终生不育或重新组合家庭的夫妇双方均未生育过孩子且无领养或继子女者享受100%退休金。198910月至19923月间,曾给离、退休人员普遍增加离、退休费,调整工龄工资和岗位津贴。199310月工资改革以来,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与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每两年正常升级和调整工资标准同步进行。在199310月至200010月期间,分别于199310月、199511月、199610月、199810月、2000105次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时,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每年年底,按在职职工全年奖金额的一定比例发给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离休干部的生活补助费按上级规定如数发给。对离、退休干部由人事局核发干部离休证和退休证,退休工人由卫生局核发职工退休证,副局级以上干部退休由组织部核发干部退休证。

1982年起,有关单位每年按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上交给吴江市老干部局离休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外出旅游、参观、学习及平时慰问、探望离休干部。各单位还不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观光游览,召开座谈会及逢年过节慰问离、退休人员等活动。

二、养老保险

19754月,县革命委员会卫生局成立集体医疗机构职工退休统筹管理委员会。第二季度起,为稳定卫生队伍,对集体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职工退休金统筹,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198610月起,县人民医院根据吴劳〔1986〕字第164号文件,对招工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19961月起,市内全民医疗卫生单位及市中医医院参照《吴江市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给在职干部、固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参加市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社会统筹养老保险。11月起,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办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并入事业单位社会统筹养老保险。2002年上半年,卫生局集体医疗机构职工退休统筹管理委员会撤销,取消集体医疗卫生机构职工退休金统筹,全部转为参加市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至720,全市集体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全部完成。200410月起至2007年底,按照市人民政府吴政发〔200494号文件规定,对200410月新进医院的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引进的高级人才办理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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