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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政务治安司法民政)第三章(民 政)

2012/12/24 13:30:05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056

 

 

19495月至1957年民政工作由乡长和文书兼办。1957年成立七都大乡起,始设民政助理员,负责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婚姻登记工作。

 

第一节  社会  福利

救助及慈善机构  民国2年(1913),七都地区救助机构有吴溇救生局,救护太湖中翻船落水者和负责航标灯维护。蒋溪(蒋家港)设有留婴局,收养弃婴。

五保户供养  解放初对无经济来源的孤老残幼,以群众互济和政府拨款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其困难。吴江县民政局每年有专款拨下,作为优抚及救济用。1957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中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和无依无靠的人,由集体给予照顾,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米供应,保证少年儿童受到教育和老年人死后安葬有着落,以后发展为“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的水平。1958年全乡共有五保户31户,每年用于五保户的社会救济费每年人均约200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为基本口粮每年300公斤、菜油3公斤、柴草500公斤、菜金每月4元、零用钱每月8元,医疗费全额报销。但由于所供养各村经济水平不同,供养水平略有高低,但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平均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五保户供应水平也不断提高。1985年全乡享受五保户供养者34户,集体供养折合每年人均400元左右。1995年全镇共有五保户29户。至1999年五保户为28户,集体供养年人均3200元。

敬老院  七都敬老院初建于19855月,地点吴溇姚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开始吸收孤老17人,其中男15人、女2人,另寄养1人。1993年投资95万元于吴溇金字圩公路旁新建敬老院,占地面积4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990平方米。卧室每间2530平方米,入住23人。房内装有家电、卫生设备,此外还有活动室、电视室、厨房、浴室、太平间等,全院可容纳37人居住。人均年生活费2700元,其中镇负担1700元,村负担1000元。1999年吸收孤老增至21人,年人均生活费3200元,镇负担2200元,村负担1000元。

残疾人安排  1986年,七都民政部门创办社会福利厂,解决残疾人和部分困难户就业。当年办起第一家福利企业——有机化工厂。随着乡村企业的发展,后继办家用电机厂、通信电缆厂、电解铜厂,使大部分残疾人安排进厂,生活有了保障。至1995年全镇残疾人共462人,已安置316人。对丧失工作能力的,年终由民政办按实际情况给一定的生活费或补助金。1999年有残疾人612人,已安置448人。

 

第二节  救济  扶贫

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群众生活,每遇灾荒县人民政府及时拨款以工代赈,给予救济。对老弱病残缺乏劳动力、或遭受自然灾害不能推持基本生活者,或依靠基层,或生产自救,或群众互助,或政府辅以必要的救济措施解决。19901999年共支出社会救济款147万元。

60年代压缩城镇人口,精简职工去农村,其中一些老人因年龄大体力差及长期有病等原因,无从生产自给,政府亦给予补助。对农村困难户,除发放救济金外,每年冬季还发放棉衣、被絮等。

七都的扶持贫困户工作始于1982年,当年扶持34户。翌年扶贫58户,县拨七都扶贫资金20000元,用于发展饲养业和其他家庭副业,效果较好。1985年再拨给20000元,新增扶贫24户,续扶10户。到年底有24户脱贫,其中有2户成为专业户,全乡扶贫户年人均纯收入500元。1995年镇国税所、地税所、工商所、城管办、土管办、财政所、经管办和“工青妇”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挂钩20户贫困户,对缺乏劳力的缺少钱物的,进行捐物捐钱。20户贫困户涉及69人,其中学龄儿童10余名。对贫困户视不同情况因困施“救”,如针对贫困户朱荣林家有养殖特长,因势利导,提供30000多元扶贫资金帮助发展养猪业,又如复员军人朱兰生由国家税务所扶助翻建三间危房为简易楼房。1999年扶贫救济305户,救济金额15万元,其中有4户贴息贷款4万元。

 

第三节  优抚  安置

一、优抚  解放初至195410月,七都乡有3户烈属66户军属。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照政府有关指示给予抚恤。对确有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补助,以保障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于烈属生活困难、军属缺少劳动力、生产生活有困难者,在不同历史时期亦对他们采取不同的优待形式,如国家抚恤、代耕、入社股金补助、优待劳动日、节日慰问等。对于烈士家属政府给予抚恤,每年向其家属一次性发放抚恤金和群众性优待金。对现役军人发放优待金,伤残军人享受残疾金,对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的救济。19851月起,按规定又给予烈属定期定量补助和群众优待,优待标准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70%。对现役军人发放优待金。城镇义务兵由工作单位参照同等职工工资加奖金的70%兑现。农村青年入伍根据本镇劳动力人均收入的6070%给予优待,1995年起增加到90%。社会待业人员入伍的,每月除市民政局下拨外,由本镇参照农村义务兵待遇,补齐其不足部分。至1999年全镇有烈属3户、军属116户、伤残军属5户、因病提前退役3户。

19901999年七都镇优抚对象定期补助统计单位:元

二、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由镇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籍安置,行业归口”的原则安排。城镇复员军人由市民政局安置,原在农村的则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个别特殊困难的另行安排。

1985年开始,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三位一体”的做法,即征兵与安置同时进行。应征人员入伍之日起,农村应征由本乡(镇)安排在乡镇办工厂当工人,退伍后回原厂或另行安排工作。城镇应征青年由县民政局安排,军龄与工龄合并计算,以评定工资级别。

1995年退伍军人11人,其中安排在乡镇办企业10人、安排在供销社工作1人。1997年退伍军人5人,其中安排在乡镇办企业3人、安排在事业单位2人。1999年退伍军人20人,安排在镇办企业14人、双向选择4人、其他单位2

 

第四节  婚姻登记

古代民间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举行结婚仪式即公认为合法夫妻,离婚仅男方一纸“休书”,即解除婚姻关系。辛亥革命后,曾倡导一夫一妻制并实施结婚证书制等。但执行不力,婚姻法律手续不规范。

19505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包办婚姻,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婚姻登记制度。结婚年龄规定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198111重新修改《婚姻法》公布实施,结婚年龄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1953年以后,七都乡人民政府为婚姻登记机关,开始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并建立婚姻档案。1984年起,涉外婚姻(包括港、澳、台同胞)由苏州市办理。至1999年七都有涉外婚姻3例。

19901999年七都镇婚姻登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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