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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第二章(税 务)

2012/12/23 19:35:59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305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全县设同里、盛泽、震泽3个税务机构——厘局,梅堰的厘金隶属震泽丝捐局。民国元年(1912)厘局改称税务公所。梅堰乡各都隶属盛震税务公所。民国14年,又改属平盛税务公所管辖。民国237月,吴江县成立地方捐款征收处,统一征收地方杂税。区设杂税征收员1人,受县税征处指派,征得梅堰地区杂税解缴第八(平望)区公所。

民国317月,设伪县赋税管理处,统管田赋及杂税杂捐的征收。梅堰地区税收隶属平望赋税管理分征所。

抗日战争胜利后,暂设吴江县税捐征收处。民国34926日,成立县税捐征收处,平望区设分征所,兼管梅堰工商税收。翌年216日,县税捐征收处改组为自治税捐征收处,下设4个征收分处,其中第三分处设于震泽,辖平望地区。同年51日增设平望征收分处,辖梅堰地区税收。10月,县自治税捐征处改称为税捐稽征处,仍设平望分处,梅堰地区仍属之。民国3786日,县税捐稽征处下设震泽、盛泽、同里3个分处和平望等5个派遣区,梅堰地区隶属平望派遣区,直到19495月。

19497月至1957年,梅堰各乡各项税收仍隶属平望分局(所)。1958年人民公社后,梅堰有税务员1人,列入平望税务所编制。1959年财税机构合并后,梅堰公社税收仍隶属平望税务所。

60年代,平望税务所与房管部门合并成立财政管理所,仍派1名税务员负责梅堰的税收。1972年恢复平望税务所,仍派驻1名税务员在梅堰公社,直到80年代初。

19848月,梅堰乡成立税务组,仍隶属平望税务所,编制2人。

1994101,梅堰镇分设梅堰镇国家税务所和梅堰镇地方税务所。梅堰国税所主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中央所得税。梅堰地税所主要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随营业税带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它地方各税。1996年国税所设所长1人,下设协税员4人。地税所设正副所长各1人,下设会计1人、专管员2人。

第二节  管理

抗战前,梅堰税收实行包税制。民国32年(19438月,梅堰地区主要税源有营业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茶捐、房捐、筵席捐以及娱乐捐等,税款由税务员孙人杰负责征收。抗战胜利后,由同业公会向纳税人派定税额,认商包缴,由区转解县。屠宰税由屠商认缴,实行先税后宰制度。

50年代初,梅堰地区的营业税、所得税采取自由申报、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编造清册,分别税种、行业落实认缴。对小商小贩定额征收。税务员经常调查市场价格,随时调整计税和起征点。税收由平望税务所派员巡回征收。梅堰地区主要税源是土丝收入和屠宰税。供销合作社为核算征收,直接解缴县供销合作总社。

1956年起,对农村实行划区包干,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自计自缴。1957年,梅堰乡设税务员1人,农业合作社由农业社会计兼办税收管理,并负责代征各税。

1958年至60年代初,梅堰公社税收较少,据原统计,1961年工商税收仅17元,由公社税务员定点包干巡回征收。1972年,仍由平望税务所派驻税务员1人征收。

1978年后,税收稽征管理逐步加强,同时对新办社队企业给予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随之成倍增长。1978年,工商所得税收27.43万元。

80年代始,减免税成为促产增收的一个重要方面。1981年,县税务局通过对梅堰、八坼、金家坝3个分配水平为高、中、低公社的典型调查,向省提出恢复社队企业计税工资的具体意见(1980年按省通知纠正对社办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是年,社队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可照顾少缴所得税。1982年,对新办社队企业可免工商税1年、所得税2年。是年,共免税3.18万元。同年,对社队企业适当调整税收负担。县对20个品种的产品继续减免所得税。对梅堰缫丝厂利润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梅堰公社的缝纫机铸件行业取得省局支持,暂按其它工业品税率5%征税(缝纫机零件为列举产品,规定税率为10%),使梅堰公社受益近50万元。

1984年起,税收由梅堰税务组直接管理。之后,对集体企业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铸件行业计税工资由每月60元提高到80元。是年10月起,工商税收改设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三税)。梅堰税务组加强税收管理,纳税户99户,免税户7户,乡(村)办企业申报率达100%,乡办企业入库率95.7%,村办企业入库率92.7%1985年,梅堰税务组税收成为全县超200万元的9个乡镇之一。19864月,对全乡89户个体工商户实行报验盖印制度。1987年,梅堰乡全面开展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建账建制,上市收税,加强税款查定,建立和健全征收底册及减免底册。是年,上交286.80万元,免税额14.43万元。1988年,梅堰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开票站,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征管。该年,对104户个体户开票,税额24.20万元。1989年,梅堰税务组征管工作形成三大系列∶一、历年资料纳税档案系列;二、当年资料纳税情况系列;三、开票管理系列。平望税务所将全所达标点放到梅堰镇。是年,梅堰镇、村企业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共224万元,成为全县四税超200万元以上的九个乡镇之一。

80年代中期起,国家优惠科技新产品的税收。如苏州市吴江电热电器具厂新产品DWKAB型电脑温控设备项目列入1989年省级第一批新产品、吴江县梅堰曙光化纤厂低熔点共聚酯确认为第二批省级新产品等,均享受免18%营业税2年的优惠。

1995年,梅堰税务部门狠抓申报率、入库率和税法宣传,落实处罚措施,使企业纳税准期申报率达100%,月清月结率达95%以上,配合好财务、税务、物价大检查,反偷税漏税。19964月,全镇30户承包经营户和20户个体工商户通过自查互查,查出偷税漏税金额12.5万元,其中7户个体户补缴税款2万元,10户承包经营户补交税金10.5万元。

19968月,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梅堰税务部门把换证内容全部输入微机,所辖企业为13户,联合经济7户,个体户(包括私营企业)为77户。

 

第三节  农业税收

一、田赋

清代,田赋由忙银、漕米两部分组成,实行征收地丁银制度(地丁银是将徭役改为以赋代役,用银两计征)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上忙一般于10月份启征,下忙与漕米一般于次年1月中旬启征。光绪二十六年(1900)经过田荡清丈后,田赋经征即县办。凡属自业者发给申单,由业户持单赴柜完征;凡属租业者,由领催赴乡征缴。

民国元年(1912),忙银每两折正税(国税)1.5元(银元),附税(县税)0.30元。漕粮是田赋的另一种形式,吴江县称漕米,每年一次征收。是年,漕米每石折正税4元(国税3元,省税1元),附税1元(县税),合计5元。民初,新增附税,如教育、建设、警备、自治各种经费皆取之于田赋。民国17年起,田赋划为地方税。县财政局规定租业、自业田赋一律持单赴柜完纳。民国18年,田赋带征项目有普及教育费、筑路费、县地方费、保卫团费、区农业费、县区内务费、县区教育费、区自治费以及随征手数料等。民国20年起,带征清丈费。吴江县按地形高低全县田亩分为三等九则∶上等分上上、上中、上下三则;中等分中上、中中、中下三则;下等分下上、下中、下下三则。田赋按则征收。民国25年起,梅堰地区田赋按上上田每亩1.24元(法币)、上中田1.15元、上下田1.05元、中上田0.90元、中中田0.70元、中下田0.50元、下上田0.36元、下中田0.26元、下下田0.16元征收。

抗日战争胜利后,豁免民国34年度田赋。民国35年,田赋改为征收实物,项目有征实、征借、带征公粮和积谷,仍按三等九则赋率,以战前田赋及其附加核定赋元额并采用集体完纳的办法。自业通知单由乡公所交圩甲或乡、保长转给纳税人;租业通知单由公租局转给佃户,佃户代业主完纳。赋谷由圩甲或保甲长按该圩应完纳的赋额限其集体完纳。是年,梅堰乡应征田赋稻谷6919.33石(51.89万公斤),实征4408.86石(33.07万公斤),完成63.75%。同年,梅堰乡21户业主民有田地因苏嘉湖公路征用263.847亩,粮赋蠲免。民国37年,梅堰乡名义上按三等九则计征,但实际上都按上上田(每亩24.1公斤)征收。是年,梅堰乡13652976户,按核定面积39051.8亩,应征赋谷16859.68石(126.45万公斤),实征10561.28石(79.21万公斤),完成62.64%,由圩甲集体缴纳。

二、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田赋,改征农业税,又称公粮,主粮为稻谷。1949年,基本公粮按每赋元全年征稻谷40公斤、公草20公斤,分夏秋两季征收。累进公粮分4级,按每户赋额的多少计征。翌年,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按每户人均年收入粮食多少分别确定税率,分40级,人均75公斤为免征点。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2%。随正税额带征地方附加,附加率为13%,采取分户验收,小组集中送缴。

土地改革后,根据《苏南区1951年农业税实施细则》,取消农业税免征点,提高起征率,拉长级距,降低累进顶点。税率改为23级,最低一级(75公斤以下)税率为8%,最高一级(1000公斤以上)税率为30%,地方附加为20%1952年组织互助组,恢复起征点,税率分24级,税率最低(75公斤以上不满100公斤)为7%,最高一级(975公斤以上)为30%,并取消地方附加。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夏秋两季合并征收。此后,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贯彻增产不增税和灾歉减免的原则。195335,农业税于秋收时结合“统购统销”征收。对秋塘乡1564户农户全部按评定常年产量确定平均税率,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税率计征,由农业社统一上缴。1956年农业税纳入“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农民按三定合同缴粮。盛泽区梅塘乡21个初级社,农业户1194户,面积10460.85亩,计税产量210.52万公斤,正税率19.49%,税额41.03万公斤,附加率13%,税额5.33万公斤,实征农业税46.36万公斤。自留地按所属社税率计征。

195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又对农业税统一实行比例税制,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吴江县对常年产量、税率、负担作了调整,并在全县划分五个片分别确定税率。县平均税率为21%,各片对每个农业社也分别确定税率,最高为24.5%,最低为18%。梅堰乡税率为19.5%,附加率为14%19589月,梅堰人民公社成立。当年,公社对农业税进行调整,即以1957年常年产量866.7万公斤为基础,以1956年实际产量1072.02万公斤为依据,并参照195319564年平均实产量。调整后,全年计税产量为951.46万公斤,比1957年提高84.76万公斤,增加9.78%1958年税额正税定为185.26万公斤,比1957年增加6.97万公斤,增加3.91%。每人平均负担农业税由102公斤调整到105公斤。是年,对未入社的47户个体农户按所在农业社的税率计征,共完纳农业税2314公斤,其中有7户农户加征一成,正税304元,附税41元,合计345元。对个体农户加征后的税额,以不超过个体农民的常年产量的30%为限。同年,县对梅堰公社鱼池每亩提升25公斤依率计征,全年共征农业税43.56万元。

1959年,梅堰公社因开挖太浦河减少耕地面积1442.59亩,减少产量34.23万公斤,免税额正税7.02万公斤,免征数占农业税2.93%。翌年,因建大型水利工程豁免纳税土地289.88亩,免税产量5.9万公斤,金额0.99万元。同年,免征自留地农业税。1961年,大幅度调降常年产量,调低平均税率。全县平均税率从上年的21%调低到12%。省政府规定调整后的平均税率一个县不超过13%,一个生产队不超过14%。梅堰公社平均税率为11.5%,比1960年降低7.87%。同时,常年总产量调减到1046.77万公斤,农业税额随之减少。地方附加率由上年的13%减为10%,自留地仍免征农业税。当年,又减免历年来因水利、基建等占用的农田面积3601.02亩。是年,农业税依率计征26.22万元。1962年,县对农业税率稍作调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保持在13.39%,梅堰公社为12.83%,平均每亩33.76公斤原粮。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征收实物,货币结算”后,国家对粮食收购价作了几次较大调整。1966年,每50公斤稻谷平均价由上年9.92元提高到10.98元,由主粮折合的应征额也有较大增加,1966年为33.06万元,比上一年提高10.1%。农业税地方附加为15%

1974年,梅堰公社贯彻“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交纳农业税32.06万元,其中双季早稻入库率达99.71%,平均每亩应征主粮35.3公斤,每亩应征主粮粳籼差价1.12元。1979年,实行起征点制,凡人均收入低于6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该年免征税额1.31万元。同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每百公斤稻谷调升为26.40元,农业税税率调升为12.89%,实征36.89万元。1983年,梅堰乡全部实行统分结合、包干分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村民小组统一交纳,承包专业户(组)应交税款由村民小组逐户结算。

1985年后,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额。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30%统购价,70%超购价)收购价折征代金,稻谷每百公斤价调升为32.08元。根据“户交组结”的原则,由财政所、粮管所共同负责征收。当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3.46%,梅堰税率为12.89%,全年完成农业税49.94万元(包括倒三七增加部分)。当年还减免750户,免税额7.93万元。

1991年,梅堰镇遇特大洪涝灾害,受灾户达5083户,为此减免农业税18.44万元,社会减免2.67万元(包括附加),共21.11万元。

1996年,全镇纳税农户7760户,农业人口28996人,纳税面积为40742亩,依率应征金额120.11万元。当年,国家再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实征170.91万元。

19581996年梅堰镇(公社、乡)农业税依率计征额及负担情况表

 

 




三、农林特产税

农林特产税于1987年开征。梅堰乡主要征收范围为淡水鱼、罗氏沼虾和桑、桔等产品收入,全乡共征农林特产税1.73万元。1989年淡水鱼养殖税收由6%调升为10%。同时根据产品收获季节实行跨年度征收,于91日起,开始征缴农林特产税。该年,全镇纳税面积7660.27亩,其中淡水鱼养殖1738.44亩、桑地5842.834亩、柑桔39亩、桃40亩。同年,对果、瓜、桑的收入在原计征农业税基础上定额加征∶桑地每亩8元,税率5%;柑桔每亩400公斤,税率15%;桃每亩200公斤,税率为10%。单价统一确定为每公斤1元。此税的地方附加,按纳税人应纳税额10%比例征收。1989年,梅堰镇农林特产税扣除原征收的农业税部分,实际征收为7.62万元。1996年财政局下达梅堰镇农林特产税任务12万元,由镇政府逐级落实到纳税单位及承包户。全年实征12.04万元,其中淡水鱼养殖4.12万元、水果类0.53万元、蚕茧7.37万元、其它(苗木)180元。

农林特产税由镇财政所负责征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并按财政收支挂钩比例分成。1987年、1988年实行县、乡(镇)四六分成折征,1989年实行县、乡(镇)五五分成,并纳入预算内管理。1996年度超过部分返回梅堰镇376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41开征耕地占用税。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统一确定为每平方米征7.50元。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每亩5000元,而农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面积则减半征收。凡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不再计征农业税。此税除上缴中央、省、县(市)外,乡镇分成15%。梅堰乡实征1987年为0.82万元,1988年为10.29万元,1989年为4.65万元。1996年,纳税面积应175.16亩,免税面积133.63亩,实际计税面积41.53亩。耕地占用税入库19.11万元,其中国家建设入库17.46万元、农民建房入库1.65万元。

五、契税

梅堰镇1994年开征契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地买卖、转移时所立的凭据所征的税。计税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予及房屋买卖,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税率为4%

1994年,梅堰镇房产移动面积285.11平方米,成交额21.35万元,征收契税0.85万元。1995年,实征契税2.48万元,其中房产公司1.28万元、房管所1.2万元。1996年房管所旧房买卖,移动5件,面积400平方米,征收1.12万元。

第四节  工商税收

清末民初,吴江地区的工商税收主要有厘金、牙税、当税等。民国20年(1931)裁撤厘金税改征营业税。梅堰开征的杂捐较多,如房捐、茶捐、铺捐、库捐、团防捐、戏捐等。民国328月,孙人杰在梅堰负责收取筵席、娱乐、房捐和车船使用船牌税等。杂捐的税率无统一的规定,因时因地而异。梅堰所属第八区杂捐中的房捐、保卫捐征收费为5%,旅客捐征收10%。茶捐以壶计征。抗战胜利后,县税捐稽征处平望分处重点征收屠宰税、房捐、筵席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等。民国36年梅堰日销茶280壶,每日实征2.8万元(法币)。民国37年梅堰开征土地税、粮食营业税。次年21日,平望分处开征土地增值税。税收实行经商人包税制,每年向县政府上缴承包税额,税款由平望税捐稽征分处派员征收。

19495月后,仍沿旧税法开征。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改革,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

19531月修正税制,梅堰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4种。1958年后简化税种,开征的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73年税制改革,原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1983年和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及调节税。翌年10月起,把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取消工商税税种。以后,梅堰陆续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建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

1994年,国家进行工商税制改革,主要是流转类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所得税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0年代始,梅堰工商税收逐年上升。1982年全公社税收为县超百万元公社之一,1985年超过200万元,1989年(乡)镇企业入库四税200万元以上。1996年,梅堰镇国税所组织入库的工商税收共798.64万元,地税所组织地方工商税收共420.53万元,其中市(县)级收入412万元。


19851996年梅堰镇(乡)工商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1996年梅堰镇国税所、地税所各税收入情况表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书立、领受凭证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目。民国初,制订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县内开始发行印花税票,一般由各区警察所代销,并由各市、乡商会协助查征;对商号情愿承领代售者,授予代发行所名称。民国16年(192711月,吴江县的印花税由认商投标承办。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县税捐稽征处平望分处征收印花税。

50年代初,沿旧税法开征印花税,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征收税额较小,范围较广。凡领受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税率是每本账本5元或资本金的5‰。19891996年的8年间,全镇共征印花税18.17万元。其中1996年实征印花税2.09万元。

二、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公布营业税法,历来征收的厘金、牙税、当税等并入营业税,税率按每季营业收入额的1%3%计征。凡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均须缴纳营业税。梅堰营业税主要向纯商业和服务行业(含小商小贩)征收,实行认商包缴。

19495月后,沿用旧税法开征营业税。凡工商企业,均须缴纳营业税,梅堰仍以收益额为计税依据,定额缴税。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梅堰公社此项税收较少,1961年仅收17元。进入70年代后,逐年增长。198410月起,恢复营业税税种。梅堰乡的营业税主要对供销合作社、集体商业和城乡个体商贩的商品批发、零售环节征收。其应纳的营业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行业类别,共设11个税目,其中商品零售、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公用事业税率为3%;商品批发税率为10%;金融保险税率为5%;临时经营税率为5%10%。是年全乡个体工商户99户,共征营业税22.05万元。

198911,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农、林、牧、水产品恢复征收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199351,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它饮食税率由3%提高到5%。是年8月,吴江市按苏州市税务局确定标准∶坐商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经营其它业务的,为月营业收入额5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20元。全年,梅堰共征收营业税172.15万元。粮油价格放开后,企业批发零售原平价范围的粮食、食油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营业税。

1994年,税制改革,营业税由梅堰地税所征收。营业税条例中共设置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9个税目。税率为比例税率,基本上是按税目设置的,一个税目一个税率,9个税目只有两档税率,即3%5%。梅堰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建筑业、服务业。1996年扩展到个体饮食业。

1996年,调整个体工商业户营业定额,平均上调20%30%,入库23.2万元。营业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由地税所根据纳税人税额大小分别核定。征收方法是按营业额定额征收,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

19851996年,梅堰共征营业税1059.61万元,其中1996年实征51.34万元。

三、增值税

198410月开征增值税,此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除服务业、建筑业外,只要有增值行为的均要征收增值税。其课税范围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一般纳税人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不领购增值税发票)为6%1995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征收率征税(原按17%13%税率注明税款的办法停止执行)。

1984年后采用比例税率,最高为45%,最低为8%1987年,国家对乡镇企业征收增值税,梅堰镇主要征收钢坯、钢材、印染、机织等增值税。1988年,对建材、有色金属产品试行增值税,对其余企业一般按统一征收率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成为梅堰国税所主要税种。1996年实征790.11万元。

四、产品税

198410月,原工商税中对产品征税部分改征产品税。应征范围∶工业产品包括除征收增值税以外的产品;农、林、牧、水产品列举征税。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或收购价格。由于有些产品逐渐改征增值税,到1989年,产品税征收项目已从270个减为96个。产品税从价纳税,最高税率60%,最低税率3%。梅堰产品税税源主要是生铁、铸件、兔毛、水产品等。如∶缝纫机零件按12%征收,兔毛按解交县外贸验收后实际金额的10%纳税,水产品税率为5%,对“双代”店、下伸店按实际支付的收购金额征收产品税。

1985年,梅堰乡征收产品税91.76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的29.25%。后来,由于梅堰的纺织品类及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等改征增值税,产品税逐年下降。1993年共征产品税112.12万元,在工商税收中所占比重从1986年的29.25%下降到16.9%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产品税并入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2年对社队企业按20%税率征收。1984年,对乡村企业改征工商所得税。按八级超额累进制税率计征。对梅堰供销社也改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原来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

1985年,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称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11,又规定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梅堰征收对象为工厂、商业公司和供销社等单位,按新条例分三档比例征收∶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按18%征收;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27%征收,10万元以上的,199411起税率为33%

198710月起,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集体企业比上年增长的计税利润可减征50%以下的所得税。1990年,对村办企业按销售收入实行附征所得税,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附征率0.5%100200万元,附征率1%200万元以上附征率1.5%,并按上述“三税”的纳税期按月预征所得税。1994年,吴江市地税局为确保税额入库,对制度不够健全的工业企业按销售额1%、商业零售按0.7%、商品批发调拨收入按0.4%预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对梅堰的校办、福利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的0.4%预征企业所得税,待上级税务部门批复减免后汇算清缴。

199511,梅堰国税所按18%27%33%三档税率征收中央所得税(信用社),是年实征3.99万元,1996年实征6.66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地方税收主要税源之一,税额逐年增加,198538.96万元,1996222.76万元。1987199610年期间,梅堰实征企业所得税634.34万元。

 

第五节  财产税类

一、房捐

房捐是梅堰主要杂捐之一。民国16年(1927)至民国188月,梅堰乡共征房捐184.34元。民国23年,吴江县房捐捐率按租额征13%,由业主、租户各半分担,按月征收。抗战胜利后,房捐属县5项自治税捐之一。民国36年起,税捐稽征处征收的房捐分甲、乙、丙三等,依地段及房屋的类别和完好程度分别确定征收标准。梅堰隶属平望区为乙等,实际只征营业用房,每间按月按20%课征,不征出租住户的房捐,直到1949年。

19497月后,梅堰未开征房捐。

二、房产税

199011,梅堰镇开征房产税。征收范围是梅堰企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生产的房产(不包括乡村办企业)。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计值,税率为1.2%。如房屋出租则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并按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9410月,房产税由梅堰地税所征收。1990年至1996年的7年中,共征收57.12万元,其中1996年征收31.16万元。

 

第六节  特定行为税

一、屠宰税

抗战胜利后,屠宰税列为县五项自治税捐之一。吴江县屠宰税课税对象为猪、羊、牛等3种。梅堰仅对猪按时价征6%。民国34年(19459月,梅堰地区每头猪的屠宰税额为250元(法币),是年12月,税率改为从价征5%,次年12月增至10%。民国378月,因物价暴涨每头猪的屠宰税额曾上升到640万元(法币)。

19495月后,屠宰税仍按税率10%从价计征。195012月起,农民自养、自宰、自食免征。对乡镇上市肉猪采取定月宰数量,由屠户认缴,按旬纳税。1952年,屠宰税委托乡政府代征。1954年起,主要对供销社收购的生猪按收购总值征10%屠宰税。1957年,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除年节时期外,不再免税。1964年,农村屠宰税按每公斤猪肉征0.06元,1965年改征每头猪2元。1973年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业改征工商税,不再征屠宰税。19781983年恢复收屠宰税,梅堰公社对每头猪定额征收3元,由各生产队会计代征,全部留地方,作为固定收入。19844月,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农村下伸店、“双代”店等的屠宰税委托梅堰食品购销站代征,对农民自宰生猪的屠宰税由代征员代征。是年101日起,对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的生猪按每头3元征收,如另有收购者根据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交4%产品税。1996年,屠宰税由梅堰地税所直接征收,每头猪10元,国税所另征每头猪增值税10元,梅堰集镇按实收缴,近郊定额包干,每月暂定15头,并于每月15日将当月税费缴清。

二、车船使用税

民国32年(1943)梅堰地区开征车船使用税,但仅限于大型人力运输船。

1951年,使用牌照税改称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停征。1959年恢复征收,对机动和非机动船分别按吨位依率计征。1973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7年起,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10月开征车船使用税。按车船数量、种类、载重量(或马力)和用途等交纳税收。机动船按吨位计征,每吨1.20元—5.00元,非机动船每吨0.6元—1.40元。1996年,每辆自行车年征收3元。

1987年,农村个体运输户的车船使用税从经营开始之日起每年按9个月计征,船舶委托交通管理站代征。1989年底共征收4.37万元,其中自行车税额1.84万元,由税务所征收。1996年,梅堰开征摩托车使用税,每辆60元(小型36元)。是年,摩托车征税4.33万元,核定自行车年税额9.6万元,共计实征车辆使用税13.93万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11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梅堰乡的纳税人及乡镇企业按1%税率征收。19888月,梅堰撤乡建镇,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劳动服务公司代征。1990年以城建部门提供的梅堰镇区规划为依据,在规划区范围内,乡村企业暂按1%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它单位和个人均按5%征收。

199511起(税款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是年共征收18.20万元,并按70%比例返回给梅堰镇。1996年,全镇共征收29.01万元,返回20.31万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起县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凡镇、村企事业单位应征土地或土地出租的租金收入单位均缴土地使用税。梅堰镇每平方米土地征税0.2元。是年,全镇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21万平方米,其中纳税面积14.91万平方米,免征和缓征面积6.09万平方米(乡、村企业暂缓开征)。全年实征2.98万元。1996年,梅堰征收范围的土地总面积35.13万平方米,其中纳税面积29.32万平方米,免征缓征面积5.81万平方米,实征土地使用税5.86万元。

土地使用税对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199119966年中,梅堰镇共征土地使用税34.03万元。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梅堰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它是以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梅堰地税所按10%15%两档税率征收。19941996年共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4.55万元,其中1996年为14.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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