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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农业)第一章(农业体制)

2012/12/23 16:44:38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462

吴江县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自然地理条件优越,历来以生产稻麦和油菜籽为主。县西南部蚕桑生产历史悠久,东北部水域广阔,是渔业生产的天然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广大农民处于贫困状况。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同时,大力兴修水利,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改善生产条件,生产水平逐年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农村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业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迅速发展,传统的产品经济也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化,粮食、油料、蚕茧、水产品、畜禽的生产均达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1984年,全县粮食总产达到64.18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全县农村调整产业结构,虽然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有所减少,但粮食总产仍达48.64万吨,油菜籽总产4.3l万吨,蚕茧总产4709.93吨,水产品总产2.71万吨。

吴江县几个年份农业总产值表

(1980年不变价格)         单位:万元

年  份

合  计

种植业

林  业

牧  业

副  业

渔  业

1949

1952

1957

1962

1965

1970

1975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9617.96

13704.64

12544.12

13264.21

19754.97

20995.24

22933.10

26327.65

30193.54

26947.61

27096.29

33464.00

31921.12

41904.31

39066.92

7156.70

10673.22

9263.11

11325.42

16359.80

17144.12

18663.95

20256.53

22585.11

18705.23

18320.13

23717.00

22428.46

27440.06

23310.34

106.91

124.90

161.21

138.47

63.47

102.06

88.52

60.66

100.98

331.32

281.20

258.00

307.76

471.23

326.86

1680.30

2134.07

2199.44

837.71

2372.41

3237.80

3578.00

5292.02

6685.44

7077.55

7114.97

7894.00

7479.90

10446.79

9978.11

422.63

430.93

434.84

558.72

547.70

1.19

60.54

175.28

179.39

38.11

11.37

20.00

182.02

1277.25

1989.68

251.42

341.52

485.52

403.89

411.59

510.07

542.09

543.16

642.62

795.40

1368.62

1575.00

1522.98

2268.98

3461.93

第一章 农业体制

新中国建立前,吴江县的农业经济一直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小农经济占主体地位。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51年到1957年初,农村由互助组逐步发展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秋,成立人民公社,一度实行公社核算,后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1963年,全面调整为“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78年,农村陆续出现包工到组、包产到组、联产承包等形式。1983年,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先完成国家的,交够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

第一节 土地改革

一、土改前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

1950年8月~1951年3月的土地改革运动,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全县有:地主3366户(其中农村地主1503户,市镇地主1863户),占总户数的2.99%;占有土地345844.22亩,占全县土地总数的30.93%,户均102.75亩。另外,外埠地主占有本县土地171328.28亩,占土地总数的15.3%。富农(含半地主式富农)1958户,人口11935人,占总人口的2.90%,占有土地43263.41亩,占土地总数的3.87%,户均22.10亩,人均3.62亩。中农28302户,占总户数的25.41%,人口133785人,占总人口的32.50%,占有土地224697.91亩,占土地总数的20.10%,户均7.94亩,人均1.68亩。贫农62973户,占总户数的55.94%,人口228003人,占总人口的55.39%,占有土地222577.58亩,占土地总数的19.91%,户均3.53亩,人均0.98亩。雇农7552户,占总户数的6.71%,人口18061人,占总人口的4.39%,占有土地8093.43亩,占土地总数的0.72%,户均1.07亩,人均0.45亩。地主户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31.4倍,为中农的12.94倍。

吴江县的地主大部分居住城镇,并多经营工商业。全县居住在城镇的地主有1863户,占地主总户数的55.35%。同里镇地主有500多户,占该镇总户数的25%。居住城镇的地主占有土地271200.695亩,户均145.57亩。全县居住在乡村的地主1503户,占有土地74643.52亩,户均49.66亩。

二、地租剥削

全县地租形式主要有大租田、小租田两种,还有少数转租田和分租田。一般均为实物(租米)地租。

大租田  土地分为田底和田面。地主拥有田底权(收租权),佃户享有田面权(永佃权),叫做“业底佃面”。据民国21年(1932年)出版的《三年来江苏省政述要》载,吴江县约有70~800%的租田是大租田。大租田租额一般每亩4斗米(每斗合7.5公斤)。

小租田  田底田面均系地主所有,佃户无永佃权,年初向地主租种,秋后向地主交租。租额很重,一般为产量的500%左右。1950年统计,每亩正产物产量为2石米(每石合75公斤);一般地租为1石米,但较高地租则为1石2斗米,地租率为60%左右。

转租田  佃富农拥有一定数量的田面权,并以小租田的形式,进行转租,有的还收一定的押金。

分租田  地主将土地租给佃户后,实行一起投资,共同分利。种子、肥料主佃各半,秋收时提出种子后再分成。地主收租办法和剥削手段既繁多又残酷,主要有过期加收、预收地租、押板、押船、押牛、用大秤大斗收租、大租田转小租田、地租转债务等10余种。过期加收,一定三限(一般一限为10天),每过一限加米3升,若三限再交不上租米,则要抽押,或坐班房、吃官司。另外,地主为了及时收齐收足租米,在官府的庇护下,设有催租员和圩催等人员。全县共有催租员174名,圩催2755名。

地主除了地租剥削外,还有买青苗和高利贷等剥削手段。每逢青黄不接,部分贫农和中农等米下锅,或遇荒年暴月、天灾人祸以及婚丧嫁娶等,把尚未成熟的稻禾廉价卖给地主,即为“买青苗”。地主放债以米为主,年息一般借1石还1石6斗,最高还2石3斗,最低还1石3斗。

三、土地改革运动

1950年8月上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中共吴江县委在城厢区浦北乡进行土改试点。10月中旬结束。接着又在该区选择6个乡扩点试验,11月中旬结束。11月下旬起,在北部城厢、同里、黎里、芦墟4区全面展开土改,南部平望、盛泽、坛丘、大庙、震泽、严墓6区各选一个乡试点。这些乡的土改于1951年1月上旬结束。1月中旬,其余乡全面展开土改,3月底结束。

在土改运动中,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中共吴江县委第二副书记金佩扬任主任。同时,抽调一批县直机关干部和教师,成立土改工作队,并分期分批培训区、乡、村干部801名。中共苏南区党委和苏州分区党委还派土改工作队员174人,来县指导土改工作。

土改中首先整顿和发展农会、妇联、民兵、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全县参加各种群众组织的人数16.89万人,比土改前增加33.1%,占农村总人口的41%,其中农会会员9.80万人,比土改前增加18%。接着便开展反封建斗争。全县先后组成县、区11个人民法庭,共开庭93次,依法审理和逮捕了一批地主恶霸分子。然后,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采取先自报,再经农会小组、村农民协会、乡农民协会三级审议,逐户划定阶级成份。其中,定地主、富农户的要逐级上报,由县审定。全县共评定雇农、贫农、中农、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半地主式富农、地主、地主兼工商业、工商业兼地主等10余种成份。最后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及其他财产。地主阶级的土地被没收,其他阶层多余的土地被征收,广大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分得了土地。全县没收征收9062户,没收征收土地57.7l万亩,占全县耕地总数的51.48%。同时,还没收多余房屋32587间,随房家具9.63万件,耕畜7441头,农具9.36万件,粮食1899.47吨。

1951年5月中旬起,全县进行土改复查验收,并按政策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其中纠正错划成份ll户,补划地主108户,重新调整土地16967亩。农民分得的土地、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产权证书。1951年10月上旬全县发证工作结束。

吴江县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阶    层

户  数

人  口

土  改  前

土  改  后

占有土地

()

人  均

()

占有土地

()

人  均

()

    

    

    

中    

其    他

工商业者

农村公田

农村小土地出租者

富    农

大 佃 农

半地主式富农

农村地主

市镇地主

外埠地主

市镇小土地出租者

政府公田

国有土地

乡保留田

112564

7552

62973

28302

1555

173

457

1679

1703

929

255

1503

1863

3620

  

  

  

  

411643

18061

228003

133785

4238

846

240

5512

10609

615

1326

8408

      

      

      

      

      

  

1118011.287

8093.430

222577.577

224697.913

3642.376

1669.070

4933.999

15653.033

35076.616

937.160

8186.791

74643.520

271200.695

171328.280

59449.827

15921.000

 

 

2.72

0.45

0.98

1.68

0.86

1.98

 

2.84

3.31

1.52

6.17

8.88

 

 

 

 

 

 

1142120.909

51776.000

569913.000

417121.000

12448.000

 

 

6256.000

45315.639

1833.940

3232.000

13778.000

 

 

 

 

10624.134

9823.196

2.78

2.87

2.50

3.12

2.94

 

 

1.14

4.27

2.98

2.44

1.64

 

 

 

 

 

 

第二节 农业互助合作

一、互助组

吴江县农村历来有农忙时“伴工”的习惯。1951年,这种“伴工”发展为临时季节性的互助组,实行“以工换工”,每季农活结束后进行结算。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2年春,中共吴江县委举办党员训练班,召开互助组组长座谈会,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决议和华东局《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指示》,县、区、乡三级抓“互助”试点,全县季节性临时互助组迅速发展,并逐步过渡到常年固定的互助组。至1952年7月,全县共有互助组10750个,参加农户45717户,占总农户数40.61%,其中,常年固定互助组3111个,占总组数的28.94%,参加农户15592户,平均每组5户左右。常年互助组根据等价交换、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以工换工”和“死工活记”。“以工换工”是以大体相等的劳动量,进行交换;“死工活记”是根据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定出基本工分,每天完工后进行评议,既看基本工分又看完成农活的数量和质量,记分到人。1953年下半年,在中共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指引下,针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求“快”、求“高”的倾向,进行整顿。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1953年2月,由县农会副主席姜日性等4人组成工作组,在平望区梅塘乡三官村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3月5日,以周祥生互助组为基础的三官大桥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这是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22户,90人,经营土地205亩。合作社内部实行土地评级人股,大型农具、耕牛等财产折价人社,生产统一经营,成本按股投资。劳动计酬按件定分、定质定量、按劳得分。分配实行土(地)劳(力)分红,土地占40%,劳力为55%,同时提留5%的公积金。1954年春,以平望区平北乡下横村朱顺法常年互助组为主体的7l户农户,办起了联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到4月底,全县共建成初级社56个,入社农户1449户,占总农户数的1.29%。1955年夏,初级社发展到531个,14286户,占总农户数的12.69%。1956年1月,全县初级社1954个,78804户,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70%。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1955年冬,贯彻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上半年,平望区联合一社、城厢区联合二社、大庙区联合三社3个样板社成立。9月下旬,各区乡初级社的并社升级工作全面展开。到1956年底,全县共建成高级社443个(初级社仅存10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98.9%。高级社的规模在100~400户之间,农户原有的土地均归集体所有,大型农具、耕牛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逐年偿还。社内采用包工到组的办法,实行按劳分配和奖惩制度。1956年,平均每户纯收人为417元,比高级社前的1955年增加33.07%。1957年初,10个初级社也转为高级社,全县高级社达445个。至此,吴江县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上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共吴江县委、县人委在湖滨乡进行建立人民公社的试点,中、下旬在全县铺开。到9月25日,445个高级社,按乡社合一、一乡一社的原则和各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条件合并为20个人民公社。其中一乡一社的11个,二乡一社的2个,三乡一社的4个,二乡三社的3个。公社建立后,原高级社改并成237个生产大队,生产组改并成2232个生产队,人社农户120624户,平均每个公社6031.2户。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并由公社党委一元化领导。公社内部,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五业结合,劳动组合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全县农村共建20个民兵团,242个营,2368个连,11580个排班,参加军事组织的民兵有184113人,占农村劳力总数的80%。在生产上,劳力统一调动,搞大兵团作战。这种劳动组合在大规模兴修水利中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不按合理负担政策搞平均摊派等问题,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

人民公社一度实行公社核算,后改为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生产大队除了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和向公社交纳公积金、公益金以外,其余收入由大队分配,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部分是根据各个公社和生产大队的基本条件,实行伙食供给制。1958年,全县年平均伙食供给按260公斤原粮,260公斤烧草、6元钱的盐油酱醋折算共57元。除了供给部分外,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现金分配在27元左右。

195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和《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中共吴江县委作出关于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将237个生产大队调整为381个,2232个生产队调整为3860个,逐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的管理制度。下半年停止军事化劳动组合形式。

1961年上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精神,进一步落实“三级核算、大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共产风和干部浮夸风、瞎指挥、强迫命令、特殊化等。并于当年五六月间取消了供给制,解散了食堂,粮食分到户。下半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同时制定了《关于留足社员自留地的几项规定》。

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正式确立“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使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起来。大队将现金分配权、耕畜农具所有权、经济核算权下放给生产队,生产队除上交农业税外,还向大队交公积金、公益金、行政管理费、劳动积累等。在财务管理上,生产队设会计、现金出纳和仓库保管员;在劳动管理上,划分劳动作业组,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在计划管理上,年初根据公社、生产大队的统一规划,制定本年度和小段生产计划,如确定各业生产指标、制订劳动计划等。4月,增设金家坝、芦墟、南麻3个公社,全县共23个人民公社。

1965年5月,全县在全面健全劳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每月两天的民主理财日制度,审查生产队帐目,清理财务、工分、粮食、物资等。1966年以后,全面推行大寨大队的劳动管理经验,取消劳动定额制度,强调“政治工分、标兵工分”,出现了新的平均主义倾向,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197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对农村社、队财务管理工作作出十条规定,纠正了分配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7月,恢复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建制。

第四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初,七都公社吴溇10队率先实行分组联产责任制,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1978年12月,中共吴江县委组织30多名干部在全县选择6个生产队进行分组联产计酬试点。1979年初,全县有1100多个生产队实行分组联产责任制。但由于准备不足,缺乏经验,只有183个生产队坚持到年终结算兑现。1980年底,通过总结和介绍成功的经验,注意克服存在的薄弱环节,分组联产的生产队又发展到763个。同时,震泽公社新民1队、金家坝公社锦旗4队、南麻公社桥南7队开始试行联产到劳(户)责任制。1981年春,中共吴江县委因势利导,组织试点,推进联产到劳(户)包干分配责任制。此时,全县农村大组联产、分组联产、联产到户(劳)等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1983年秋,全县5628个农业生产队,除1个农科队、3个生产队外,普遍实行统分结合、包干分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制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分离。土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普遍实行“三田制”,即口粮田(西南部每人0.4~0.5亩,东北部每人0.5~0.6亩)、饲料田(一般每头肉猪0.1亩,母猪0.2亩)和责任田(按劳力划分)。1984年初统计,全县承包给农户的土地85.94万亩,其中口粮田26.05万亩,占30.3%;饲料田6.27万亩,占7.3%;责任田53.62万亩,占62.4%。产品分配实行大包干,即农户完成国家粮油定购任务和完成规定交纳的国家税金和集体“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后,自主支配剩余产品,自主安排家庭经济收益。实行大包干分配后的1984年,全县农村承包经营经济总收入29336.70万元,扣除费用总支出后的纯收入为19299.32万元,交纳国家税金940.40万元,提留集体积累1036.61万元,承包农户实得17322.31万元,人均274.16元。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干部群众运用经营自主权,发展商品生产,增加经济收入,各类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应运而生。到1985年底,按国家规定标准统计,全县拥有种植、养殖、运输、建筑等各类专业户1695个,新经济联合体224个。1985年全县农村农副工三业总产值15.16亿元,是1978年3.86亿元的3.93倍,年平均递增率21%。农副工三业产值比重,1978年为52%、16%和32%,1985年为15%、12%和73%。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978年的173元提高到1985年的66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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