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2 11:08:15
作者:
吴江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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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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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债券
一、中央债券
清末,发行爱国公债,年息6厘。此债经民国政府承认,直至民国10年(1921)才完全偿还。
北洋政府时期,每年都发行公债,先后发行过8厘军需公债、6厘公债、内国公债、长期公债、短期公债、整理金融公债、盐余公债、赈灾公债、铁路公债、国库善后公债等。利率一般为年息6厘,也有7厘或8厘的;偿还期限较长,有不少在10年以上,民国元年的6厘公债长达35年。
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发行大量内债,吴江县先后推销过善后短期公债、金融长期公债、二五库券、关税库券、编遣库券、卷烟库券等。利率大部分为年息8厘,有的折扣发行(一般为九七折或九八折);偿还期限,长的10年以上,短的3年;有的半年还本付息一次,也有的按月摊还。由于各种未偿还的债券年复一年地累积增加,国民政府的内债日重。民国25年,财政部以统一债券名称为由,发行统一公债,共14.6亿元,分甲、乙、丙、丁、戊五类,分别用以换偿以前发行的各种公债和库券。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发行救国公债,吴江县的筹募方法为:随田赋正附税筹募;殷富认购;商店认购。10月9日,吴江县救国公债委员会支会会议决议:由各商号认购20万元;房租内认购10万元;合作事业认购0.5万元;富户收益认购30万元;业田照富(赋)额认购50万元;共110.5万元。因全县于11月沦陷,故该公债的实际完成情况未详。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又先后发行同盟胜利公债,美金公债、短期美金库券等,县专门组织募销委员会,负责募销。
国民政府在吴江县发行的部分公债、库券情况见图表8—1。
国民政府时期吴江县发行的部分公债、库券情况
图表8—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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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定名为“分”,每分的平均市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认购人按缴款时公布的折合金额以人民币缴纳,换取债票。公债分5年偿还,第一年还总额的10%,以后逐年增加5%;年息5厘,自1951年起,每年于3月30日抽签还本付息一次。还本付息时,也按付款时公布的折合金额以人民币支付。推销折实公债的主要对象为工商界及殷实富户,采取各区自报互评方式,按上级分配数确定任务:盛泽1.9万分、震泽1.6万分、芦墟、黎里、同里各1.42万分、城区0.75万分、平望0.7万分、严墓0.16万分,合计9.37万分。
1954~1958年,每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年息4厘,自次年9月30日起抽签还本付息。第一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其余各年发行的分10年偿还,每年偿还本金的比例从5%到10%、15%、20%逐渐递进。分城镇、农村两块展开推销工作,根据各阶层不同的经济状况,贯彻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一般于5月底以前完成认购,11月底以前交款结束。该项公债到1968年全部偿还。
1981年起,开始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主要为企业、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农村社队。次年,扩大到个人,以后各年个人任务所占比例渐重。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年息4厘,自第6年起分5年每年偿还20%,于7月1日起还本付息。1982年起,单位购买的年息仍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8%。
1985年,调整国库券的利率和偿还办法,单位购买的年息5%,个人购买的年息9%,自发行后的第6年一次还本付息。是年,全县国库券推销任务449万元,比上年增加84%,其中个人购买任务378万元,比上年增加116%,特别是农民购买任务达254万元,比上年增加达170%。次年起,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年息为6%,个人购买的年息为10%,仍于第6年一次还本付息。1988年,全县国库券推销任务又在上年基础上增加51.2%,达694万元。
1989年,对单位发行的中央债券改称特种国债。同时,调整利率和期限,个人国库券年息14%,期限为3年;特种国债年息15%,期限5年,均在到期一次偿还。吴江县上述两项债券推销任务为798万元,比上年增15%。此外,同年又发行保值公债,向个人发行,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计算,期限3年,一次还本付息。全县发行保值公债930万元,居苏州市各县之首,除有130万元由银行储蓄所完成推销外,其余800万元由财政部门于1990年初20多天内完成推销。
国库券由财政部门推销,银行部门负责发行。一般于4月底完成认购,6月底完成单位交款,9月底完成个人交款。
解放后吴江县的公债、国库券完成情况见图表8—2。
解放后吴江县历年公债、国库券完成情况
图表8—2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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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每折实分约合人民币2元。
二、省级债券
民国时期,江苏省因财政拮据,在发行国债之外,另以各种名目举办地方债券。首次举办的省债券,是民国10年(1921)的增比债券,照券面九七折发行;月息1分2厘:计划分5年摊还,每月还本付息一次。11年,又发行灾歉善后公债,照票面九折发行;年息1分;以全省货物税作担保。13年,军阀齐燮元发行兑换券100万元,吴江县采取各区挨销办法,13年11月~14年10月,共收兑换券银19325元。
国民政府成立后,江苏省政府又先后发行建设公债、运河工程短期公债(治运公债)、江浙丝业短期公债、水利建设公债、忙漕抵借券等。省债的利息、偿还期限、发行方式等基本同国债。有关债券在吴江县的发行情况参见图表8—1。
三、县级债券
1966年,在平望建吴江县化肥厂,总投资300万元。因县财政承担能力有限,经省批准,向县内部分生产队筹款143万元。债券由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财政担保,期限5年,利率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后因化肥厂及县财政均无力如期偿还,县决定延期逐年归还。1972~1976年,每年在县财政资金中安排5万元(连利息为6万元)还款。1977年,县地方财力不足,该项借款由化肥厂在提存的借款利息中支付。至1980年,计还款本金67万元,尚欠本金76万元,于1981、1983、1984年三年内全部偿清,是项借款借期长达18年之久。
1986年,筹建吴江联合电厂,共发行电厂债券1000万元,由银行发行,县财政担保,期限1年,年利率10%。分两次发行,1986年8月底完成第一期500万元的发行任务,1987年2月底完成第二期500万元的发行任务,分别自1987年8月及1988年2月开始兑付,至1989年底已基本偿清。
第二节 基 金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交基金),由县税务局负责征集。征集范围主要有: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他预算外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其他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计征,征收比例起先规定为10%,同年下半年起提高为15%。
1984年,对基层供销社、农村小学校办企业自1月起,其他中小学(含中技)校办企业自7月起免征能交基金。由于改变省属企业能交基金缴纳办法及省属企业下划等原因,征集指标及征收实绩逐年增加。1987年5月起扩大征集范围,对城乡集体企业和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征。同年9月,对定期定额附征所得税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村队办及居委会办的企业等,分4档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能交基金。
征集的计划内能交基金全部上缴中央,超收部分县得分成,分成比例年与年间有所变动。1987年起,实行分段计算分成,以1986年实收数为基数,基数内超1986年度计划部分按原比例分成35%,比1986年实绩增长部分分成15%;如减收,则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弥补上缴。1983~1989年全县征集能交基金3385.86万元(详见图表8—3)。
吴江县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情况表
图表8—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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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87年县财政决算按超收35%计算列分成收入61.30万元,比按新的分成比例计算多列分成收入28.70万元,于1988年度抵扣,故1988年度县财政决算表实际列分成收入为—15.40万元。
二、地方建设基金
1985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征集地方建设基金,凡是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不缴所得税的企业为实现利润)的5%计征,由税务机关代征。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40%上解省财政。县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对1985年的地方建设基金按税后利润的2%计征(即只征上解省的部分),实征18.4万元。1986年起,经省财政厅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停征。
三、教育事业费附加
1985年6月,县政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从是年起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城镇教育基金。
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筹措和使用,取之于本乡(镇),用之于本乡(镇)教育事业。征收总额根据各乡(镇)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经济情况确定,掌握在当地乡(镇)农业人口乘农民人均收入的1.6%或2%。征收范围:乡(镇)村企业、非农业经营户、农副业方面。乡(镇)村企业比较发达的地方,在农、副业方面少征或不征。附加率一般掌握在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4‰左右。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
教育基金由县管理,全县统筹使用于教育事业。征收范围:在县境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乡(镇)村办企业)。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征收;商贸企业等按销售和经营收入额的1.5‰征收。教育基金由税务机关代征,与“三税”同时征收。
1986年7月起,停止执行1985年县政府有关征收城镇教育基金的规定,改按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原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除外),均征收教育费附加,仍由税务机关征收,附加率改为依“三税”税额征1%。
1988年起,城镇教育费的附加率由原来按“三税”税额的1%提高为3%;农村教育事业费的附加率调整为按乡(镇)村企业销售收入的6‰征收。次年1月,县政府补充规定,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除按上述比例向乡(镇)村企业征收外,对乡村第三产业、个体户等按营业额收取,不低于“三税”的3%。对个体户中的手工业者、运输户、其他服务行业的收取办法,由各乡(镇)自定。仍以征收总额不超过当地乡、镇农民人均收入乘总人口的2%为原则。如按上述范围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达不到征收总额指标的,向农民开征,每人不超过5元;达到指标的,不向农民开征。历年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如图表8—4。
吴江县教育费附加征集情况表
图表8—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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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起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征集范围: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列举项目当年的收入总额或净收入依10%计征。对采取附征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村、队办、居委会办集体企业,分5级核定调节基金附征率,在征收所得税的同时征收调节基金。调节基金由税务机关征集。对当年应缴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及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不足200元的,均予免征。调节基金的50%上交中央,50%留归地方。留地方部分的70%用于抵顶省下放的粮食补贴,20%留县平衡预算,5%由县用于农业投入,5%上解省财政。1989年全县实征552万元。
五、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1989年起开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物价基金)。征收范围:县内一切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地设在吴江县境内的单位)、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银行、保险部门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对企业单位按销售(营业)额的1‰征收;对从事调拨批发业务的按进销差价的3‰征收;对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的)按销售(营业)的1‰征收;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收益额的1‰征收;对金融、保险部门及信托投资公司,按应缴营业税额的2%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按户征收,每年不少于50元。
对企事业单位及银行、保险部门及信托投资公司的物价基金由税务部门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物价基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实行包干负责的办法: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村企业的征收任务下达到乡(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征收任务下达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保险部门及信托投资公司的征收任务下达给县人民银行,由其分解落实到各银行、部门、公司后,抄送当地税务部门征收。对县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县食品公司所属的肉、禽、蛋经营企业、县蔬菜公司所属的蔬菜经营企业、县化肥厂、粮油平价商业、粮油加工企业及饲料企业等免征物价基金。
物价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和确定使用的投向,县财政局具体负责。使用范围包括按规定上缴给省的包干任务;用于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涨价;平抑市场物价必要储备的商品费用补贴;平抑市场物价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1989年实征148.21万元,其中上缴省51.7万元。
六、粮食补贴基金
1989年起开征粮食补贴基金。县内的全民、集体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为缴纳入;按吃国家供应平价粮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上年年末人数计算,每人每年36元(1989年按半年征收,每人18元);每年征收一次。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征;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在征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的同时征收。对县内中外合资企业、县食品公司所属的肉、禽、蛋经营企业、县化肥厂以及粮食平价商业免征粮食补贴基金,粮食补贴基金上缴省20%,20%留县平衡预算,60%抵顶粮食商业企业亏损补贴。1989年实征粮食补贴基金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