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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医药卫生)第二章(医疗保健制度)

2012/12/21 11:07:44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556

医疗保健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前二项施行在市镇单位,后一项实行在广大农村。

 

第一节 公费医疗

 

1952年11月吴江县成立公费医疗机构,制订《吴江县公费医疗预防暂行实施办法》,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公立中小学教职员以及属国家财政预算编制的编外休养者和退休人员等实施享受公费医疗保健制度。上述人员发给公费医疗保健证到指定诊所就诊,重病、急病可逐级转批转诊。患病者医药费收取方式于指定诊所就诊的由诊所定期向单位结算;或本人自行付费,再以医药费发票向单位全额报销。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医药费用幅度的逐年提高,公费医疗经费逐年由小而大的超支。国家除了提高公费医疗经费的标准外,采用分单位核算,盈亏由单位自理,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消化或申请乡(镇)财政补贴。

1998年起全市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实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按在职人员上年工资总额的12%缴纳保险费;个人也按上年工资总额的1%缴保。个人设立医疗帐户,帐户上所可享受医疗费用据他上年所得的工资总额多少决定。个人的医疗费分三个程序支付。在职的:个人帐户支完后,自负400元,再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00元,但其间自负16%;退休的:个人帐户支付完后,自负260元,再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00元,但其间自负为8%,——这为门诊的,大病住院另有明细享受规定(从略)。横扇享受公费医疗人数逐年增加,自1987年104人扩至1998年的222人,增了1倍多。全年医药费总支出也由1987年10826元增至1998年的189700元,增了17倍左右。(详见表)

第二节 劳保医疗

 

1956年10月国营商业和粮食局系统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作人员本人享受劳保免费医疗待遇,其家属的医药费也可以报销一半。当年横扇粮管所17人、供销社32人都遵此条例实行劳保待遇。其家属,两单位都限定只可一人享受医药费报销一半,而且凡辅助的费用均不在报销范围之内。1970年始农具厂实行该条例,当年有108人享受。

为堵塞漏洞,20世纪80年代起,粮管所对享受劳保医疗者治病所化的医药费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农具厂改用记帐决算办法。供销社增至130人,享受办法不变。

随着医疗费用的剧增,给劳保医疗造成极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起,供销社改为医疗费用自理,以各人每月工资的5.5%作为定额补贴放到工资单上。凡有重症医疗,化资大的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以酌情照顾。农具厂300多职工,规定每人每月定额医疗费5元。

20世纪70年代社、队(乡、村)工业发展起来,一些效益较好,资金雄厚的厂,对职工的劳保医疗曾参照或部分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施行过一个时期。

第三节 合作医疗

 

1969年9月,横扇公社21个生产大队(除捕捞大队后几年建立外)都建立合作医疗站,开始实行社员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合作医疗初期,医疗基金由社员个人和集体(生产大队、生产队)各按人均1元(每年)三者共同负担,采取队办队管形式。医疗费用实行看病记帐,年终结算,根据就医渠道给予不同比例报销。1975年开始医疗基金提高到每人每年4元,仍由个人和集体各半负担。1978年,公社建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会),1983年体制改革后,改名横扇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卫生院防保站兼管。1984年,对合作医疗进行整顿,实行村办乡管。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医药费较大幅度的提高,改由看病自费负担,各村医疗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尚有经济能力的,予以一定比例的报销。韩家湾村依仗丝绵厂的经济支持,村民医药费用的报销制度一直坚持到1992年。1990年,成立合作医疗基金会,同年吴江县卫生局在横扇乡进行风险型合作医疗(后称大额合作医疗)试点。1991年起,实行以乡为单位统筹的大额合作医疗制度,基金筹集以个人为主,每人每年交纳3元。1996年起提高到12元。同年,市、镇两级政府财政对农村大额合作医疗实行补贴政策,当年市财政按大额合作医疗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贴0.5元,镇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元。1997年起,市财政及镇财政均补贴每人每年2元。大额合作医疗费报销起点为500元/人,超过500元/人,1000元/户的,超过部分分档次报销即501~1000元报销30%;1001~2000元报销40%;2001~3000元报销50%;3001~4000报销60%;4001~5000元报销70%;5001元以上报销80%。大额合作医疗使一些大病患者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1992~1998年,每年都有200多患者受益,使他们减轻了负担,保障了基本生活。且达到每年的实收基金与报销金额基本趋于平衡。


1991~1998年横扇镇大额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受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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