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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卷(卫 生)第四章(医疗保健制度)

2012/12/20 18:14:18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884

 

第一节  公 费 医 疗

1952年11月,吴江县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制订《吴江县公费医疗预防暂行实施办法》,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国家财政预算内的编外休养者和离退休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保健制度,北厍镇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从此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者就诊,必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转诊需逐级转院,医疗经费实行定额管理。1953年,公费医疗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元,超支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

1956年6月起,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实行统筹医疗,参加者每人每月交费1元,就诊医药费全免。

1979年,调整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每人每年30元。1983年,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由于药品价格增长,干部年龄老化,公费医疗经费连续超支。1986年,公费医疗进行改革,由单位包干,超支部分由地方财政贴补或单位解决。

北厍镇卫生院在1993年前,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执行,尔后根据上级部门指示精神,进行医疗保健制度改革,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级分担。

 

第二节  劳 保 医 疗

1953年12月,国营商业部门试行劳动保险集体合同,职工享受劳动保险,享受免费医疗待遇。1956年10月,县粮食局、国营商业系统规定∶国营商店、粮库等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制度,以解决职工家属医疗保健问题,即职工本人享受免费医疗,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则报销50%。1958年9月,供销合作社系统按照国营商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1979年,合作商业开始实行半劳保医疗,本人医疗费享受50%报销,其家属不享受。劳保医疗制度实施后,医疗费用逐年超支。1986年起,职工劳保探索改革,逐步完善。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订∶

北厍供销社,在职人员按工龄1年、5年、10年、15年、20年以上,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5元、18元、21元、24元、27元。医药费超过补贴额按55%报销。退休职工一律每人每月补贴18元,医疗费超过补贴限额按60%报销,住院凭市以上医院发票报销80%。以全年计算,节约归己。治病巨额医药费,经领导研究后酌情补助。

北厍镇集体商业公司,在职人员按工龄10年以下、10年以上、20年以上、30年以上,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4元、16元、18元、20元。医药费超过补贴限额按50%报销,年终结算,节约归己;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一律发放医疗费15元,医疗费超过补贴限额按50%报销。另再按工龄计算,每年加发工龄补贴6元。

北厍粮管所,在职人员固定每人每月发放30元,再以工龄计算每年加发0.50元。退休职工固定每人每月发放40元,再按退休工龄每年加发0.50元。在职、退休一律包干使用,严重病患者,医疗费支出巨大,领导研究后超支部分酌情报销。

北厍食品站,不分在职、退休每人每月基数10元,再按工龄每年加发1元,节约归己,超额自理。严重病患者,住院治疗,医药费巨大,超过部分领导研究后按50%报销。

 

第三节  农村合作医疗

自1967年起施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队建立卫生室,配备“赤脚医生”2—3人。医疗基金每年每人由个人、集体各负担2元,队办队管。医药费用根据就医渠道,分全报和部分报销两种。1975年,合作医疗基金提高为每人每年8元,仍由个人和集体各半分担。1979年起,大部分大队合作医疗站由于管理不善,经费无着落,处于瘫痪状态。1981年,公社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全面整顿。1982年,公社设置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公社合作医疗、大队卫生室工作。1985年起,合作医疗改革管理形式,由队办队管转为队办乡管。1991年起,合作医疗的性质从福利型转为高额风险型,由只要有病即可报销转为医药费在500元以上且住院治疗的方可报销。至1994年末,全镇28个行政村除渔业村外,均参加了高额风险型合作医疗。镇郊东方、东村、梅东村经镇政府同意不设卫生室,其余24个村均设立卫生室,各配备乡村医生1—2名,共39名。合作医疗及高额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后,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减轻了农民就医负担,在解决农民因病致贫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取得一定成效。1995年,全镇有384个病人取得医药费报销,金额达172140元,报销金额最高的病人达2120元。农村卫生室的管理也不断得以完善,实行了百分考核制,个人医疗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农村保健医生的积极性,从而稳定了农村保健医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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