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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军 事)第二章(兵 役)

2012/12/20 17:52:25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577

第一节  解放前的兵役

古代实行征兵制。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起改为募兵制,平时募兵,战时用强制手段扩充兵员。南宋、元、明、清均沿袭此制。

辛亥革命后,继续实行募兵制,分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三种。群众受新潮流影响,特别在知识分子和学生中,投笔从戎的为数不少,出现招募与志愿相结合的募兵方式。

民国22年(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开始实行征兵制(即派兵和抽丁)。征集对象为18—45岁的男性青壮年,每户“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去留由抽签决定,俗称“抽壮丁”。民国35年8月,国民政府国防部公布《新兵役法草案》。

民国36年(1947年)10月,北厍镇辖13保、135甲、1493户,总计5165人,其中壮丁637人。以保为单位征集,将壮丁统一编号,进行抽签,中签者即为应征壮丁;中签后不愿当兵者,可以出钱由别人代替,称“买壮丁”;无钱买壮丁而又不愿当兵者,只得东躲西藏,叫“躲壮丁”;政府为完成征集任务,派军警缉拿,俗呼“抓壮丁”。买1名壮丁约需大米10—15石(每石75千克),最高20—25石。有的镇长、乡长、保长串通一气,多派壮丁名额,在抽壮丁时乘机敲诈,威逼在册壮丁家属及商界摊派壮丁米,少则1石。其时无业人员以卖壮丁营生,入伍当兵在部队停留时间少则1月,多则半年,伺机逃回,再次顶替别人当兵。

 

第二节  解放后的兵役

解放初,国家实行志愿兵役制,政府大力宣传参军意义,青年踊跃报名参军。1950年,北厍镇首批10多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1年至1954年,征集志愿兵参加抗美援朝,北厍乡68名青壮年应征入伍,赴朝参战。全乡有8位志愿军战士牺牲在朝鲜战场(详见《革命烈士名录》)。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逐级动员,自愿报名,目测评议,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由送兵单位、征集机构与接兵部队共同商定入伍对象。应征合格者,由县征兵办公室签发《应征入伍通知书》,并出“光荣榜”,公诸于众,最后热烈欢送入伍。

1958年9月,北厍公社成立,由公社公安特派员兼任人武部长,具体实施征兵工作,一般每年征集一次。1959年,全社有36名青年光荣入伍,其中文化兵3名。1960年8月,首次进行夏季征兵,全社29名青年应征入伍。1980年,明确在18—21周岁青年中征集义务兵。1984年10月1日起,国家施行新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限为陆军3年、海军和空军4年。为保持部队技术骨干,规定部分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1979年至1995年,全镇共有181人应征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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