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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卷(民政 劳动)第二章(劳 动)

2012/12/20 17:51:35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613

第一节  劳 务 管 理

解放初,市镇就业工作由人民政府安排,镇上失业人员分别介绍去粮厍、供销社和政府机关工作。1956年,工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组织公私合营、合作商店、铁木竹手工业合作社,逐年吸收失业人员和待业青年进单位工作。1960年4月,全公社市镇和农村青壮年共95名前往新疆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随着乡镇办工业的发展,根据企业的需要,通过政府安排,市镇闲散劳动力和一部分待业青年进社办厂工作。在招工中,对烈军属、复退军人和困难户予以照顾。

1984年10月,建立北厍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待业登记。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办法,培训期满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要求择优录用。1984年至1995年待业登记和就业前培训共188人,招工录用134人。1989年至1995年,外来用工逐年增加,共发放就业证4675份。

 

第二节  工 资 福 利

解放后,财贸系统职工的工资按月薪发给,建筑、漆作、手工业的工人以计件、计日形式发给工资。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职工工资制度由雇佣工资制逐步过渡到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是年下半年,开展工资改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贸商业等有关部门执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新标准,吴江县为四类工资区。合作商业工资形式,固定工资加拆账工资。工业系统工人确定为八级工资制,在此基础上推行计件制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规定了夜班津贴、停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建立了质量合格、安全运转和节约奖励制度。大多数人月工资水平在36—47元之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此后工资水平逐年提高。

社办企业初创阶段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年终分配,将工资转入生产队,折成工分,根据生产队工分值发给务工者本人。20世纪70年代后期,社办企业实行工资制,职工回队缴积累;村办企业实行年终工分制分配。80年代,村办企业也实行年终工资制分配。镇(乡)村企业除发放工资外,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盈利多少,分月发放超产奖、季度奖和年终奖,平产和减产少发或不发奖金。企业还根据工种定期发放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鞋帽、毛巾、手套等,凡对人体有害的工作,则加发营养费。

 

 
 

1978-1995年北厍镇(乡)、村(大队)企业职工工资表

第三节  职工精简下放

20世纪60年代,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指导下,开展了精减职工,压缩城镇人口的工作,支援农业生产。1961年至1965年从上海、浙江、苏州、吴江县等地精简下放回乡的职工共75人(其中本镇3人,本县、苏州44人)。

 

第四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3年,开始动员知识青年(简称知青)下乡务农。1963年、1964年,苏州市50名知青插队北厍农村。1966年,北厍集镇也开始动员知青插队农村落户。1968年,知青上山下乡掀起高潮,北厍集镇动员38名知青下乡插队,同时还接收苏州市192名和江阴市61名知青到农村落户。1969年,北厍动员12名知青下乡插队,同年又接收苏州市42名知青和上海市9名回乡知青插队农村。1968年9月,北厍集镇动员10名知青去苏北大丰生产建设兵团农场,1名去芦墟公社中心大队,1名去莘塔公社钢士大队。1970年止,北厍公社共接纳城镇知识青年插队落户有547人,分别来自苏州市349人,江阴县66人,北厍集镇79人,上海市(含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23人,松陵镇10人,黎里镇9人,芦墟镇2人,盛泽镇1人,同里镇2人,昆山县2人,丹阳1人,浙江省3人。1973年,各大队建立知青领导小组,由大队干部、知青代表组成。

1970年,开始采用招工、参军、上大学、政策性照顾等多种方式,使上山下乡知青陆续返回城镇。1975年,按照政策,知青分批回城镇安排工作,至1979年止,上山下乡知青全部回城镇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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