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27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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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档案馆查档须知
一、查档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13:00—17:00。
二、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应当向我馆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凡能提供数字化副本的档案,原则上不再提供原件,确需利用原件和外借的,需履行审批手续。
三、依据查档范围,详细描述查阅内容并做好登记,查阅档案实体在交接时应当当面清点无误。电子自助检索查阅,应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四、查阅大厅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妨碍他人阅档。阅档时保持桌面整洁,不得将水杯、墨水瓶等放在阅档桌上。
五、阅档时,严禁用唾沫沾手翻阅,不得重压、折叠、拆散案卷,不得利用档案做书写垫衬物。严禁在档案上涂改、打勾、划道、画圈或标注其它符号。严禁用撕、剪、抽、挖、翻拍、复印等手段窃取档案。
六、抄录档案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其无关的内容,抄件经检查同意后方可带出本馆。复制档案材料,需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后,办理复制手续,不得自行复制。所抄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在利用时均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苏州市吴江区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承诺制度
一、树立方便群众、热情服务的理念,工作主动,态度热情,讲究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
二、接待人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保证利用者对档案利用的需求。
三、对直接到馆查阅的利用者当场予以受理,当场无法满足利用者查询需求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用者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查询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通过“12345”平台查阅档案资料的,按规定予以及时答复。
四、对来馆查阅档案、文件资料者,免收一切费用。
五、免费向利用者提供水、笔、纸张及有关工具书。
苏州市吴江区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苏州市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开放档案的利用
1.本办法所称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规定年限,依法鉴定后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或不满规定年限,涉及经济、科学、教育和文化,依法鉴定后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2.凡开放档案,均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或利用者公布档案目录,并备有可供利用者使用的检索工具。本馆工作人员应根据利用者需求,介绍开放档案内容和检索工具使用方法,协助利用者查阅相关内容。
3.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免费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4.利用者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信函、网络、电话、现场查阅等方式申请利用开放档案。
5.本馆向利用者提供的开放档案主要载体形式为档案数字化副本和部分档案专题汇编出版物。
6.档案利用以摘抄为主,需要复制档案请与工作人员联系,按规定办理。
7.在著述中参考或部分引用档案内容,档案利用者应注明档案来源及相关信息。未经本馆或档案所属单位批准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全文、转让或出版。
8.提倡、鼓励档案利用者向本馆反馈档案利用效果,捐赠研究成果。
二、非开放档案的利用
1.本办法所指非开放档案,是指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及已到开放期限,但未经开放审核和依法审核为控制使用或延期开放的档案。
2.机关、单位因工作查考、编史修志、解决待遇等目的利用本单位移交的非开放档案,需携带本单位有效介绍信(标明利用者姓名、利用目的和范围、介绍信有效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利用者有效证件。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其他单位不涉密的非开放档案,中国公民利用不涉密的非开放档案,须经本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
4.涉密档案未经解密原则上不予提供利用。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的,需经原定密单位批准、本馆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5.个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利用记载本人信息的档案。本人因故不能来馆利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来馆利用。
6.利用非开放档案需抄录、复制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吴江区查阅档案登记表》,由本馆审批同意后办理。利用者需妥善保管档案复制件,未经本馆或档案移交机关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利用记载个人信息、隐私等特殊档案的,按国家有关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泄露,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